住宅用地到期后“两不一正常”急需制度性安排

住宅用地到期后“两不一正常”急需制度性安排
2017年01月02日 15:00 余丰慧

针对温州当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采用过渡性办法处理,产权自动续期不收费。国土资源部12月23日表示,温州等地少数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采取“两不一正常”措施: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如何解决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以说涉及每一个百姓的切身利益,备受关注。除温州以外,青岛、济南、深圳等城市也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这些城市的住宅用地到期问题,国人盯着眼睛在看着,其示范效应非常大,对百姓影响也非常大。此前一些城市从本地层面也出台了一些解决方案,但有些百姓欢迎,有些争议很大,甚至遭到民众反对。本来这么重大的问题就应该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政策。

这次国土部明确表示,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采取“两不一正常”措施。对全社会来说,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最新行动。

决策层对住宅用地到期如何处理问题十分重视。2016年11月27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编纂民法典,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这里面必须搞清楚改革开放之初确定土地使用权70年的目的是什么?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先从宪法角度看,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与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及集体所有。同时,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使用权多长时间,或者说有无时间规定,宪法并没有涉及到。那么,在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如何实现使用权的转让交易呢?如何使得使用权的实现既不使得土地公有制本质被破坏或形同虚设,又使得土地使用者特别是涉及百姓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让其安心呢?就有了规定土地使用权一个较长期限的法制安排。

于是乎,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住宅用地70年期限由此隆重登场。这里的一个痛点是,没有规定住宅用地70年到期后怎么办?引起百姓越来越担忧。

于是乎,2007年3月1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面又出现至少两个硬伤:一是续期多长;二是续期时是否缴纳续期费用?如何缴纳?如果按照70年后的价格缴纳是否交得起等问题。这又引起百姓无限忧愁。

一个土地70年期限问题不仅对百姓利益带来无形纷扰,而且也制约着政府一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与实施。比如,房产税以及遗产税出台与征收已经排上日程。但这两个税收政策的征收对象是私有产权。对只有70年使用权的住宅用地征收房产税与遗产税,从法理上牵强附会。

尽管这次对温州等地住宅用地到期后采取“两不一正常”措施,但国土部明确只是过渡性安排,“对带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他们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尽快由过渡性安排过度到制度性规定,才能让广大百姓吃一颗定心丸。

从各个方面都决定了对住宅用地70年使用到期后续期问题必须从法律上釜底抽薪地解决。笔者建议土地问题必须从根本大法的宪法上解决70年使用权问题。一步到位的话,对宪法进行修改,直接规定公民住宅用地性质为私有产权,彻底解决了70年的问题。逐步到位的话,对宪法进行修改,明确公民住宅用地拥有永久使用权。当然,最起码要对《物权法》进行修改,明确住宅用地70年到期自动续期并不附加任何条件包括不收取任何费用。

总之,最高决策层已经要求:“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就应该尽快彻底解决住宅用地70年到期续期问题,消除百姓的后顾之忧,给百姓安身立命的财产吃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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