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310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大连、宁波、厦门、青海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研判分析,准确领会中央精神
《通知》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精神、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效应分析和收入趋势预测,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研究布置,坚决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地推动实体经济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二、加强部门沟通,认真落实减负政策
拟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地区,税务部门要依据《通知》要求和党委政府的决定精神,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研究确定部门衔接方案。要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保证业务办理顺畅,及时调整系统设置,压缩政策落地“时间差”。在调整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提高缴费服务水平,有效降低企业办理业务的时间成本。
三、加强宣传解读,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税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政策调整信息和贯彻落实方案传达到基层一线,确保政策理解到位、布置到位、执行到位。要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通过网站、APP、微信、微博、报纸、杂志等多渠道对政策调整进行广泛的宣传,结合相关会议、文件,及时向企业阐述政策变动的背景和意义,努力使所有能享受政策的企业足不出户享受政策,切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关注舆情动态,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在2016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开展2017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作,确保政策调整迅速落地见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6日
企业的会计处理一定要正确!
对于此类减免类的业务,很多会计一直很纠结,趁着此次国家减税新政,聊聊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
1.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会计处理
例子:小规模企业销售,季度收入(含税)85000元,发票均为自开普通发票,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月收入不足3万或按季申报不足9万,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
借:应收账款 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2524.27
应交税费 2475.73
季度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 2475.73
贷:营业外收入 2475.73
2.直接减免的医疗保险费
例:
小规模企业原本按照医保费用1.5%每月计提医疗保险费150万元,现在国家政策改为1%征收了,那本月计提的医疗保险费就变成了100万元。
那这减少的50万元医保费怎么处理呢?
答案是直接按照100万计提,就可以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处理!
这虽然是个个案,但是学会举一反三,遇到同类的直接减免的优惠政策,不用进行说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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