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的这些账务处理竟然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

会计人员的这些账务处理竟然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
2017年08月17日 19:30 税来税往

 前 言

(1)会计人员任性做账,往往会给企业留下巨大的涉税风险;

(2)会计人员做的每一笔账,总会与税有关联,也就是财务必然涉及税务;

(3)会计人员做账的基本原则是不得违反税务政策,做的每一笔账务处理都要找到做账的税务依据;

(4)会计人员只有踏踏实实做账,才能安安心心做人;

(5)会计人员切忌任性做账,更不要凭着感觉做账。 

 案例1

某公司2016年度股东王总以借款之名从公司拿走红利500万元,会计主管根据王总拿走款项的借款凭据在账面上做了“其他应收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王总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涉税风险:

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2

某公司2017年1月份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属于认缴资金,会计主管在账面上做了“实收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5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 5000万元

涉税风险:

存在缴纳万分之五印花税的风险。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案例3

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属于建筑施工行业,2017年7月预收甲方1110万元工程款,已经到账,该施工项目为一般计税,会计主管在账面上做了“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1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工程款 1110万元

涉税风险:

存在漏缴2%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参考: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案例4

某公司2017年1月份一次性支付了3年办公室租金360万元,会计主管在账面上做了“管理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3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0万元

涉税风险:

存在少缴25%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