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费用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外派人员费用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2017年11月21日 21:00 税来税往

外派人员费用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提问:

我公司向下属公司外派人员,工资在下属公司发放,人事关系社保还在我公司负责代扣代缴,社保费用由下属公司负责还给我公司;问社保费用的账务处理,我公司缴纳的社保记入对下属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可以吗?下属公司将这笔社保记费用,这样处理合理吗?

专家回复:

母公司向下属公司派遣员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即母公司派遣到下属公司的员工工资和社保应当由母公司承担,母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下属公司收取劳务费用,并向下属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收取。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专家建议:

实务中母公司向下属公司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由下属公司承担的操作比较多。严格说起来这样的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建议贵公司和下属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他们对此类事项税务处理的口径,以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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