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2016中国银行业十大新闻 业内专家逐一点评

【推荐】2016中国银行业十大新闻 业内专家逐一点评
2017年01月12日 19:05 人大重阳

点评专家董希淼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点评2016年中国银行业十大新闻之《绿色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银行业成主要推手》、《新一轮银行债转股启动——银行业助力“去杠杆”》。本文刊于1月9日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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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

银行业成主要推手

2016年,我国绿色金融实现跨越式发展。8月3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共同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被认为是全球第一个最为系统的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框架。9月,在杭州召开的G20峰会上,绿色金融被首次写入G20公报中。与此同时,我国在绿色金融产品、工具、方法等领域,均取得重要进展。

绿色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增长迅猛成为突出亮点。2016年以来,国开行、进出口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兴业、浦发等多家银行积极参与到绿色债券发行中。而12月21日农发行发行的首单绿色金融债券,则成为迄今为止境内债券市场通过公开招标发行的最大规模绿色金融债券。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末,我国在境内和境外发行的绿色债券已经达到了2200亿元人民币,占到全球同期绿色债券发行量的42%,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发行绿色金融债的主力军。

除绿色债券外,银行业大力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2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9.0%。其中,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其中,工行还率先在全球推出了银行业的环境压力测试方法。

点评:董希淼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作为全球首个比较完整建立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绿色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绿色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绿色金融市场正逐步形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提供了支持。

与此同时,我国绿色金融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绿色金融产品仍较为单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实践主要以传统绿色信贷为主,更多地通过总量控制、行业限贷等手段,限制向污染性企业放贷,而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和碳金融等新兴金融产品仍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二是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等政府机构缺乏有效的协作。如《企业基本信用报告》所提供的“环保信息”、所涉及的企业范围相对较窄,金融机构仍无法获得大多数项目、企业的环保违规情况,加大了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的成本和难度。三是金融市场中介体系发展较为滞后。绿色金融业务涉及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鉴定等专业技术,需要专业性的服务机构提供配套服务,但目前我国的专业性服务机构,如第三方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还未涉足绿色金融领域或评估标准不统一。四是绿色发展的政策配套还不完善。现阶段,绿色金融政策主要集中在限制对“两高一剩”企业的信贷投放和促进节能减排短期目标的实现上,虽然也有一些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措施,但总体来看,对绿色金融仍缺乏完整的战略安排和政策配套。

为解决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绿色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综合化产品体系。金融机构在强化绿色信贷业务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碳金融、绿色基金和绿色债券的发行和创新。尤其是随着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推进,碳金融领域将会有较大的业务机会。二是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完善绿色征信体系。环保部、央行等政府部门之间要做好信息共享,逐步将企业环保违规情况等“环保信息”共享到央行征信平台,完善绿色征信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提供支撑。三是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鼓励绿色认证。要培育和建设绿色评级、绿色项目认证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绿色市场参与者提供可靠、客观的评估依据。同时,要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绿色鉴定,确保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四是进一步落实激励机制,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绿色金融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因此需要政府公共政策的介入。实践中,可对绿色金融机构优先安排再贷款、降低贷款风险权重、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激励措施,调动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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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银行债转股启动

银行业助力“去杠杆”

自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以来,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去杠杆”。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债转股市场化的目标取向和操作方法,意味着本轮债转股正式开启。债转股的启动在降低企业杠杆率、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经营的同时,更有助于有效化解银行信贷风险。

据统计,从政策发布到2016年12月短短两个月内,以工、农、中、建、交五大行领航,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有十余单债转股项目落地,总计规模超过1400亿元。从2016年11月下旬开始,五大行均拟出资成立首批银行债转股公司,部分股份制银行也在积极筹备专司债转股的实施机构,以加速债转股业务的开展。据了解,将试点企业由央企、地方性国企拓展至民营企业,由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展至外贸、交通、通讯等领域,正成为银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点评:董希淼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不断加重。企业债务高企会导致债务风险上升,抵御内外部风险的能力下降,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阶段企业去杠杆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进一步厘清了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有序开展,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另一方面,进一步表明了坚决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信心和决心,秉承法治化原则,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

有别于1999年我国第一轮债转股所采用的将债权打包卖给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本次《意见》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这种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做好风险隔离,避免债转股企业的风险直接传导到银行;二是通过实施机构,可以对债转股企业实现更集中、更专业的管理。商业银行没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债转股企业的日常管理,而且债转股不是短期内能退出的。三是将有助于解决银行实施债转股时资本占用的问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持有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两年内为400%,两年后是1250%,而通过实施机构持股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推进债转股工作、降低企业杠杆、服务实体经济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银行自己成立子公司进行债转股有其独有优势,银行对于企业相对比较了解,信息更加对称,在价格谈判上具有一定优势,但一定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来进行工作,警惕坏账“左手倒右手”。本轮债转股尤其强调市场化,相信随着未来相关细则的公布,交易定价会更加合理。

目前进行债转股的大多是大型银行。大行的客户更多集中在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它们同时也是负债率相对比较高的群体。这些企业的信息相对公开透明,经营规范,银行能够看得比较清楚。但债转股不应该有所有制之分,对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民营企业也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从行业看,目前陆续开展的市场化债转股的项目,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冶金等“去产能”重点行业企业。随着市场化债转股的深入推进,将会有更多负债率较高,但产品有市场、未来有前景的实体经济行业和企业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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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抢滩移动支付市场

多方角力第三方支付

2016年2月18日,苹果ApplePay正式进军中国,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相继宣布支持,至7月12日,包括五大行及中信、光大、广发、兴业、招商、民生、平安、邮储、浦发等在内的19家主流银行全部接入ApplePay。而根据苹果12月22日更新的ApplePay支持银行列表,ApplePay支持的中资银行数量已达到58个。继ApplePay之后,2016年3月29日,三星电子与中国银联共同宣布,搭载了银联云闪付的SamsungPay服务正式上线,随后国内15家主要银行先后支持此项服务。

围绕着手机的移动支付已成为银行支付服务的重要战场。商业银行未来将积极构建以线下近场非接支付和线上远场一键支付为核心的移动支付产品体系,打造覆盖全产品形式、全操作系统的移动支付产品线,力促支付的自主性、便捷性和安全性。

点评:董希淼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支付结算本就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功能之一。移动支付是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重要创新,有助于拓展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促进电子商务和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支付结算需求。在移动支付价值链中,商业银行的地位不可或缺。银行要充分认识移动支付带来的机遇,主动适应变化和挑战,并借助多年来积累的个人客户、合作商户信息,发挥银行在交易数据清算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与中国银联、移动运营商等多方合作,积极开拓移动支付领域的新天地。

应该说,近几年商业银行已经行动起来,积极“补课”移动支付,推出了手机快捷支付、NFC支付、二维码支付、跨行收单等支付服务。2015年的“双十二”,中国银联携手20多家商业银行,推出了“云闪付”品牌,打造兼具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移动支付产品。如ApplePay,不需携带实体银联卡、不需启动手机银行APP、不需手机联网,只需点亮手机屏幕,靠近POS机的闪付区域即可。2016年的“双十二”,中国银联发布“二维码支付标准”,对下一步银联及银行设计和开发二维码产品提供了安全相关的标准依据。二维码支付在2014年被暂停两年后被重启,中国银联与商业银行一起,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把二维码这种交互方式充实到“云闪付”产品系列中,作为非接支付的补充,丰富“云闪付”产品体系。

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以及参与主体的增多,移动支付市场格局发生了变化,移动支付领域正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对商业银行来说,发展移动支付不仅是提高服务能力的需要,更是增强客户黏性、防止客户流失的重要举措。同时,还可推动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技术深度挖掘中小商户的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践行普惠金融。下一步,商业银行应在丰富应用场景、提升客户体验、加大商业推广等方面下更多工夫。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是整个支付体系的补充者,主要适用于小额支付,大额支付还是银行具有更加安全便捷的优势。尤其是随着支付宝、微信提现收费,银行优势更加凸显,大额支付未来将有可能加速向银行体系回流。更重要的是,随着商业银行强势回归,移动支付市场“双寡头垄断”的局面将可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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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十三五”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银行业积极响应

2016年1月15日,国务院网站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作为我国首个发展普惠金融的国家级战略规划,确立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对推进普惠金融实施、加强领导协调、试点示范工程等方面作出了相关安排。

2016年以来,银行业继续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民生工程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得到提升。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含票据融资)余额27.6万亿元,同比增长8%;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25.6万亿元,同比增长13.7%。用于信用卡消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贷款同比分别增长19%和57.5%,分别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7个和45.5个百分点。

点评:温彬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

发展普惠金融、让普通民众皆能平等、高效地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因受获客成本高、盈利空间小、风险比较大等因素的制约,传统金融机构通常回避向小微企业、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等提供信贷、银行卡、甚至包括账户在内的最基本的金融服务。相关群体也因缺乏必要的金融支持而失去了成长发展的机会,进而影响到社会发展进步和国民福祉提高。

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普惠金融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普惠金融成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一个重大战略环节。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部署发展普惠金融的具体措施。《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颁布为“十三五”期间发展普惠金融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银行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把践行普惠金融与自身转型发展相结合,积极探索商业可持续性,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普惠金融仍然是当前金融体系中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在满足潜在的有效需求方面还存在差距。今后几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普惠金融的发展程度也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因此,我国银行业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完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要加快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机构的发展,探索设立适合普惠金融特点且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金融机构,形成多层次、全功能、广覆盖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支付环境、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丰富服务品种,降低服务成本。三是创新信贷文化。要突破授信依赖担保、抵押的传统信贷文化,树立全新的信贷文化和理念,建立与普惠金融相适应的风险体系和流程。四是加快信息科技应用。大力发展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渠道,降低运营成本,增强信息透明度,拓展金融服务的宽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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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试点正式启动

2016年4月20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首批5个地区10家银行入围试点,这也意味着投贷联动业务正式启动。

据悉,投贷联动试点地区和试点银行已按要求报送了试点实施方案,国务院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复相关银行成立专业化投资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就在2016年11月,国开行已率先成立了专门服务试点地区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的子公司——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笔投贷联动项目也随后落地。

目前一些非试点地区、非试点银行也在积极探索投贷联动的可行路径。2016年5月份,建行投贷联动金融中心就已落地苏州。此外,江苏、重庆等地也积极鼓励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点评:苑德军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客座教授

投贷联动试点正式启动,拉开了商业银行投资科创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大幕。这既是商业银行业务模式、投资渠道和收入结构的一种创新安排,同时也是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的重大金融制度创新举措。

囿于《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相关条款的限制,商业银行一直无法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科创企业自身具有的轻资产、缺少抵押担保物、经营发展前景不明等特点,又使其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投贷联动业务拓宽了科创企业的融资渠道,是缓解科创企业融资难、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的突破之举。对商业银行来说,投贷联动可以拓展业务蓝海,增加收入来源,分享科创企业发展成果,为实现转型发展提供了一条现实路径。从宏观层面看,一方面,投贷联动业务可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推进混业经营,并助力培育优质高科技上市公司,夯实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投贷联动业务通过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投贷联动是摆在试点银行面前的新尝试、新课题和新挑战。科创企业固定资产少,经营不确定性大,且大多没有过往的历史业绩可供参照。对科创企业投资,不是关注其存量资产,而是着眼于其未来可能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绩,因而在项目筛选、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这种投资与经营传统信贷业务有着很大区别。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实践,也缺少既懂金融又懂科技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要顺利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银行应该抓紧打造专业人才队伍,积极探索有效的业务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体系,构建完善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投资子公司与银行母公司之间的机构隔离、资金隔离、人员隔离机制。监管部门也应尽快制订规范投贷联动业务的实施细则,为试点银行合规、稳健经营投贷联动业务提供可以遵循的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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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正式实施

助力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2016年9月18日,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账户将分为Ⅰ类、Ⅱ类、Ⅲ类三种类型,通过限定功能、额度和支付渠道,实施分类和动态管理,降低风险等级。

商业银行积极推进账户分类管理,多家银行宣布,2016年12月1日前已在同一家银行开立的Ⅰ类账户不受影响,可继续正常使用,若需要再新开个人账户,则只能开立Ⅱ类或Ⅲ类账户。

此外,多家银行表示将加强账户监测,通过网点服务人员主动提示、业务风险模型设计、反欺诈系统建设等多种渠道,对于高风险汇款业务进行自动拦截,须经客户再次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助力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点评:周月秋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所长

当前,我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不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本质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利用电信网络工具的金融犯罪。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发布通告,就打击治理工作进行周密部署。人民银行则以支付环节为抓手,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的安全防线,可谓是打到了电信网络犯罪的“七寸”。

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对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和保护个人账户安全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将有效遏制账户买卖和假冒开户的不法行为,阻断犯罪分子为转移诈骗资金而违法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途径;二是将改善我国一人多户、大量账户闲置的现象,有助于个人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减少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的隐患;三是将促进个人账户保护机制的建立,互联网为个人远程开立账户提供了便利,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频发,账户分类管理制度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此外,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向诈骗账户转账,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对此,《通知》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尽管这可能加大银行网点的工作量,但会最大限度地阻断受害人因被骗而进行的资金转账,维护受害人利益。

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新规对各类账户的管理规则和应用场景提出了细化、具体、明确的要求,势必会对全社会的个人账户管理和账户服务模式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商业银行将积极应对这些变化。一方面,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做合规经营的典范,保护广大客户的资金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对个人账户及其关联的产品、业务、渠道、风控等进行梳理和改造,加快业务模式创新,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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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

2016年年初,国务院批准6家商业银行500亿元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额度,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招行6家银行成为首批试点机构。5月26日,中行、招行分别发行首单规模约3亿元和2.3亿元的不良ABS;7月末,农行发行30.64亿元首期不良ABS;9月,工行发行10.77亿元首期不良ABS;9月23日,建行发行7.02亿元首期不良ABS;11月8日,交行发行15.8亿元首期不良ABS。

点评:周月秋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所长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形式之一,也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新兴途径之一。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创新,核心在于通过资本市场连接投资者、资产拥有方以及信托等中介机构,打通商业银行表内外资产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缓释商业银行的资本压力。

全球许多国家的金融机构都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进行过探索。例如,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启动不良资产证券化,日本于1999年实施了亚洲首例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我国商业银行发起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当年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成功发行了中国商业银行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在此之后,不良资产证券化获得了较快发展。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使资产证券化一度成为众矢之的,国内包括不良资产在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全面停止。2011年以来,虽然信贷资产证券化得以恢复,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基本处于停摆状态。

此次我国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谓恰逢其时。随着中国经济进入“三期叠加”的深度调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断释放,亟须寻求化解不良资产的新途径。2016年1月,在银监会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将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年初不良资产证券化得以重启。

从试点情况看,虽然目前发行量与银行业不良资产余额相比规模不大,但从基础资产类型丰富程度、交易结构创新、风险控制水平与收益保障程度等方面看,商业银行与8年前相比显然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展望未来,随着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展,业务模式和流程的逐渐成熟,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望常态化,与清收、重组、打包转让等共同成为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常规工具。

与此同时,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是商业银行深度参与资本市场的大好契机。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在资产证券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更好地实现投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深度融合,更为灵活、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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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强化全面风险管理

2016年防控金融风险被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央行和银监会继续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着力防控资产泡沫,处置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面对更加复杂的经营环境,各家商业银行严格控制资产质量风险、遏制不良贷款上升成为银行业风险化解的重要任务。

5月13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各商业银行据此对代销业务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对代销行为进行了规范。

5月初,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并在6月份对票据业务进行全行业大排查,提前消除了票据业务无序急剧扩张带来的风险。

9月30日,银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按照匹配性、全覆盖、独立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各商业银行加紧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加强外部监管。

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11月23日,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引》强调,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守全覆盖、分类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信息透明五大原则。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银行理财迈向更规范、更健康、更精细的发展阶段。

全面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商业银行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除了传统的清收、重组、债权转让等方式,商业银行积极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939亿元,比上季末增加56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6%,比上季末上升0.01个百分点,信贷资产质量总体平稳。

点评:温彬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银行业整体风险有所上升,并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是多样性增加。受经济下行影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部分机构利用期限错配或加杠杆等操作进行投资,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票据、代理销售等业务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明显增加。二是复杂性提高。为了规避监管增加盈利,部分机构通过产品创新,在表内和表外、银行和非银行之间进行资产和负债的腾挪,对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传染性增强。在大资管背景下,金融机构之间的混业经营日益普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领域之间的风险容易引起共振,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给传统金融带来新的冲击。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利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从监管层面看,

针对金融领域风险的新特征,要持续加强监管工作协调,构建全方位宏观审慎监管新模式;不断完善MPA考核框架,使银行机构的杠杆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对银行机构来说,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一,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制定与银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并贯之于经营策略,确保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第二,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流程,完善风险管理架构,明确各类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再次,综合运用行业组合、风险限额、压力测试等风险管理工具,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最后,除核销、重组、转让等传统手段外,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互联网渠道转让等新方式,多措并举处置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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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加速扩容

2016年,新设民营银行受理权限下放给各地银监局,民营银行设立工作已进入常态化,银监会按照“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民营银行的设立工作。

截至2016年末,银监会已经批复了重庆富民银行、四川希望银行、湖南三湘银行、安徽新安银行、福建华通银行、武汉众邦银行、江苏苏宁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山东威海蓝海银行、吉林亿联银行、辽宁振兴银行、广东梅州客商银行等12家民营银行的筹建,其中3家已正式开业。

除民营银行的数量持续扩容外,已开业民营银行的各项业务也在扩容。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民营银行资产总额为1329.31亿元,各项贷款611.57亿元,各项存款428.20亿元,拨备覆盖率471.21%。数据表明,在专注小微金融的大方向之下,现有民营银行均找到了各自的特色,在不同的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找寻市场痛点,积极践行差异化竞争道路,持续推进初始设定的特色经营模式。

点评:苑德军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客座教授

自2014年3月银监会批准5家民营银行试点以来,民营银行的发展进程受到经济社会特别是金融界的高度关注。进入2016年后,民营银行扩容速度明显加快,民营银行发展正在驶入快车道。

在经济和金融进入新常态的宏观背景下,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的经济意义无论如何不应低估。

其一,这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不足,是我国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一个突出的结构性矛盾,也是制约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有效发挥的重要方面。市场营销学的市场细分理论告诉我们:不同类型金融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必须由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机构来满足。尽管近年来大型银行也推出了很多措施强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但比较而言,像民营银行这样的小微金融机构更天然具有服务小微企业的特质。不同民营银行大股东的行业背景千差万别,各自目标客户和产品特征也迥然有异,但都无一例外地把小微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服务小微企业为己任。在产权关系、服务理念、客户信息搜寻、业务处理效率、交易成本、激励机制等诸多方面,民营银行也具有明显优势。随着民营银行数量持续增加,其必将成为服务小微企业的一支生力军。

其二,这是丰富商业银行体系所有制结构和规模结构、优化我国金融组织总体结构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崛起,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数量也有较大增加,但密切贴近“草根”需求的小微金融机构数量不足,融资规模偏小,仍然是商业银行体系发展中的一块“短板”,构成金融组织的一个结构性缺陷。而民营银行队伍的不断扩大,无疑可收到补齐商业银行体系发展“短板”、优化金融组织结构、提升金融发展水平之功效。

其三,这是金融领域扩大民间投资的重要举措。尽管政府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一直采取鼓励、支持的政策,但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玻璃门”、“弹簧门”事实上长时间存在。因此,在当前民间投资下滑的背景下,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就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其不仅对民间资本进入其他垄断领域具有导向作用,而且对促投资、稳增长也颇有裨益。

民营银行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的发挥程度,与其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息息相关。设立后的民营银行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要面对各种挑战,如资本补充渠道狭窄、吸收存款难度大、网点扩张受限影响零售业务扩展、非利息收入占比偏低、产品和业务创新能力不强等。民营银行必须立足自身的资源禀赋、客户结构及所处市场环境,明晰市场定位,坚定不移地走差异化、特色化经营之路。监管部门也应根据民营银行的机构和经营特点,在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设定和公司治理的要求方面,制定有别于大中型银行的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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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施行

2016年3月16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行以来,原本“沉睡”的农村资产变成了“活钱”,有效缓解了“三农”融资难题。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末,全国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为141亿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为128亿元。

点评:温彬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农村市场化程度也明显提高,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三农”金融的需求数量不断增加,对服务效率和安全的要求也不断提升。国家高度重视包括“三农”金融在内的普惠金融发展,为破解“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5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人民银行发布的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等多方面制定了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标志着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总体上,我国开展“两权”抵押贷款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政策上,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完善。实践中,很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村和农业发展。比如德国建立农业地产抵押银行、土地信贷银行等机构,美国有联邦土地银行、联邦农业抵押公司等,法国有土地信贷银行等,这些都为我国开展“两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意义重大。首先是发挥市场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有望改变过去农民主要靠信用、担保和非正规渠道融资的状况。其次是实施普惠金融战略的重大创新,将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等生产诸要素,打破制约“三农”融资瓶颈,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再次是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金融举措,与宏观经济升级同步,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将促进农村居民的生产发展和消费升级,有助于新型城镇化有序推进。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两权”抵押贷款还处在试点阶段,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抵押物价值评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抵押物处置、风险补偿和缓释等配套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以更好地推广“两权”抵押贷款做法,惠及更多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阳)成立于2013年1月19日,是重阳集团董事长裘国根先生向母校捐款2亿元并设立教育基金运营的主要资助项目。

  作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人大重阳旨在把脉金融,钻研学术,关注现实,建言国家,服务大众。人大重阳聘请了来自 10 多个国家的 96 名前政要、银行家、知名学者为高级研究员,与 30 多个国家的智库开展实质合作。

  目前,人大重阳被中国官方认定为 G20智库峰会(T20)共同牵头智库、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一带一路”中国智库合作联盟常务理事、中国-伊朗官学共建“一带一路”中方牵头智库。2014年来,人大重阳连续两年被选入由美国宾州大学推出的、国际公认度最高的《全球智库报告》的“全球顶级智库150强”(仅七家中国智库连续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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