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例:虚拟货币是不合法物 不受法律保护

南京法院判例:虚拟货币是不合法物 不受法律保护
2018年01月15日 19:25 金融虎

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是不合法物,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目前该案已生效。

金融虎讯 1月15日消息,近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原告高女士在同事的推荐下投资“蒂克币”5万多,最终只拿回来不到2万。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朋友返还投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是不合法物,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目前该案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南京首次以法律判决的形式否定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或将对此类纠纷的裁判产生深远影响。

据扬子晚报报道,2016年底2017年初,高女士听同事包女士说炒“蒂克币”收益大,就决定投资。2017年1月18日、2月11日,高女士两次在包女士男友曹先生公司的POS机上刷了4.6万元。随后,曹先生在某蒂克币平台注册购买5台矿机,用于生产所谓的蒂克币,并绑定了自己手机号码。

后曹先生以310元/个价格出售了矿机生产的110个蒂克币。2017年3月10日、11日,曹先生在扣除手续费后,向高女士支付了其中55个蒂克币的收益款7050元、1万元。

2017年3月16日,高女士又刷了一些钱给曹先生。但此后两个多月就再没看见过钱的影子。

6月初高女士向包女士要到了那5台矿机的密码并进入账户,试图变卖矿机里面的蒂克币。但变卖蒂克币需要用绑定的手机接收验证码,高女士又试图将5台矿机绑定的曹先生手机号码变更成自己的手机号码,但却无法修改。

6月12日,曹先生联系蒂克币交易平台矿机账户安全人员,要求将5台矿机绑定的手机号码变更为高女士手机号,却仍被告知无法更改。

随后,高女士将包女士和曹先生告上法庭。她认为,曹先生和包女士以投资经营蒂克币为由收取自己钱款53040元用于蒂克币投资,现仅退给自己17050元,剩余的35990元应予返还。

包女士则表示,和高女士构成理财合同关系的是蒂克币交易平台。曹先生表示,自己系蒂克币平台的二级代理,通过介绍高女士投资,获得了15个蒂克币的奖励,另外40个蒂克币奖励,他给了自己的上一级代理。由于目前市场行情不好,蒂克币的价格已经跌至每个10元左右。

对此,高女士不予认可,并怀疑曹先生并未用自己的投资款在蒂克币交易平台购买5台矿机。法院经核实,高女士通过曹先生在蒂克币平台上购买的5台矿机内尚有数额不等的蒂克币。

法院审理认为,高女士将投资款直接交由包女士的男朋友曹先生用于投资购买蒂克币平台上的矿机,曹先生以其手机号码注册购买矿机和向高女士支付蒂克币所谓的收益款,故高女士与曹先生而非包女士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蒂克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据此,高女士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请。高女士的朋友薛女士也因为轻信包女士的话投了4万多元,最后损失3万多,到法院起诉也同样被驳回。

本文综合自: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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