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 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印发

《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 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印发
2024年04月24日 07:37 市场资讯

  南报网讯(记者 杜莹) 4月23日上午,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印发的《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该《办法》填补了我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空白,是建立符合江苏特色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制度的具体实践,对进一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海洋大省,近年来江苏紧盯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不动摇,始终坚持源头治污、工程治污,“十四五”以来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重点工程项目410项,累计投入资金137亿元,在全国率先建立入海污染物量化削减机制,率先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数据显示,2023年我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达92.7%,达到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成效,推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保护治理大格局,强化资金激励引导,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我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生态公平、社会公平,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原则,为双向补偿,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反向补偿,具体包括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等。”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处长常新风介绍。

  常新风表示,该《办法》在我省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基础上,进一步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更侧重于海洋环境质量,在入海河流控制断面基础上增加近岸海域水质等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重要考察因素。同时,更加注重分类施策,根据江苏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现状,除近岸海域水质补偿,还提出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引导沿海三市加强入海污染源治理和管控。

  《办法》共五章21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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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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