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获深交所问询函 涉重组上市、控股股东变更、关联交易等

合肥城建获深交所问询函 涉重组上市、控股股东变更、关联交易等
2019年07月10日 09:45 观点新媒体

观点地产网讯:7月9日,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深交所问询函。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询公告获悉,6月26日,合肥城建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下称报告书)。就报告书内容,深交所向合肥城建提出了二十余个问题,内容包括控股股东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工业科技收入主要来源、控股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到期、公司主营业务扩张等。

最近60个月内,合肥城建控股股东由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深交所要求合肥城建说明公司判断最近60个月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依据,上述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报告书显示,合肥城建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用于支付本次中介机构费用和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深交所要求合肥城建说明募集资金数额的具体测算过程、目前各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同时,如未能募集资金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时,对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肥工投工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其他资金自筹方案。

2017至2018年度,工业科技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房屋销售和房屋租赁。就此,深交所要求合肥称城建列示工业科技各主要园区房屋销售和租赁收入的具体情况、收入确认方法及公司各园区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预期进展,补充说明合肥工投工业未来盈利能力及未来12个月内其各园区主要租约到期和续约情况。

报告书还显示,本次交易中对合肥工投工业使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基础上,对其的“存货-开发产品”和“投资性房地产-厂房”等主要资产采用了市场法评估,并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预估值。对此,合肥城建需披露厂房销售单价的具体测算依据及过程,并结合周边成交价格说明本次评估中测算依据的合理性。

同时,需披露采用市场法评估的评估价值总额,及其占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总额的比重,并分析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预估值,选取海泰发展、浦东金桥、外高桥三家公司作为可比案例的合理性。

报告书显示,工业科技及其子公司已经根据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通知贷款银行本次重组以及无偿划转公租房事项,并取得了上述银行出具的同意函;此外,合肥产投将于7月12日召开海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重组事项。

对此,合肥城建需披露银行出具的同意函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相关附加条件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相关规定。

2017至2018年,合肥工投工业营业收入分别为5.44亿元、5.9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1亿元、8708.1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负3878.46万元、负2.1亿元。

对此,合肥城建需说明合肥工投工业2018年营业收入上升但净利润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大幅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同时,合肥城建是否承担合肥工投工业股权交割日前已发生的项目施工、房屋销售等事项引起的纠纷、诉讼、行政处罚等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若是,需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说明评估中是否考虑该情况。

2017至2018年,合肥工投工业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59.07%和53.08%;同时,2018年前五大供应商较2017年发生较大变化。对此,合肥城建需说明合肥工投工业采购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对重要供应商的依赖,并结合前五大供应商的情况,说明前五大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合肥工投工业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

报告书显示,合肥工投工业部分控股子公司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等级暂定,其中,定远子公司、颍上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已到期。

对此,合肥城建需披露合肥工投工业控股子公司尚未获取房屋权属证书及开发资质已到期的房产账面价值合计及占比,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存在被拆除风险,该房产对合肥工投工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及对本次交易估值的影响;同时,合肥工投工业控股子公司暂定资质证书的取得时间,后续申请资质延期或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具体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肥城建的主营业务将在原有住宅、商业地产业务的基础上增加工业地产业务。就此,合肥城建需说明公司与合肥工投工业实现住宅、商业地产及工业地产有效分配和形成协同效应的具体安排,并根据相关相关规定,披露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能对标的公司战略规划、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此外,合肥城建需自查判断本次交易前与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工业控股)构成关联交易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关于上述问题,合肥城建需做书面说明,并在7月12日前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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