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3406万 孙公司获连带清偿责任 东湖高新或将损失10%净利润

损失3406万 孙公司获连带清偿责任 东湖高新或将损失10%净利润
2019年08月06日 07:30 项乾君

项乾消息:7月30日,东湖高新(600133.SH)发布《涉及诉讼公告》,披露了案件情况与上市公司所受影响。据悉,公告诉讼案件赔偿造成的损失金额已达到上市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的10%。

由于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长沙和庭”)在一起贷款总额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败诉,作为提供担保方的长沙和庭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面临金额高达3406万元的赔付损失。

据公开资料显示,长沙和庭为东湖高新孙公司,由东湖高新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持股55%。

2015年12月,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国中九华”)向长沙和庭购买了30套房屋,总价5142万元,并向长沙银行贷款3000万元。

2016年,长沙和庭与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国中医药”)分别作为开发商和买房人上行单位,与长沙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这种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对于很多开发商来说,属于常规性操作,主要为保证银行权益而设,何况是3000万元的大额贷款。

然而2016年3月2日长沙银行放款后,国中九华并未按期还款。因此早在2016年12月30日,长沙银行就扣划了长江和庭缴纳的150万元保证金。

之后,由于国中九华的“弃贷”行为,长沙银行将国中九华,以及提供担保的长沙和庭与江苏国中医药告上了法庭。

而由于国中九华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购房合同条款,长沙和庭随后也对国中九华的违约行为提起了诉讼。

长沙和庭分别在2起相关案件中担任被告和原告。

借款纠纷案在经过一审、上诉和二审判决后,湖南省高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判决。按照判决内容,长沙和庭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为连带清偿方,在贷款人国中九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长沙和庭需与另一连带方江苏国中医药分担进行赔偿。而如果江苏国中医药不具备赔偿能力,长沙和庭将负担全额赔偿3405.82万元的义务。

而另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目前处于再审庭审阶段,判决结果尚未下发。在之前的一审、二审判决中,法院均支持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将对长沙和庭的最终损失产生决定性影响。

若长沙和庭最终胜诉,且长沙和庭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则国中九华将对长沙和庭进行赔付,届时将抵消连带清偿责任造成的损失。但若该案最终败诉,且长沙和庭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长沙和庭只能已发行使追偿权,如国中九华与江苏国中医药无偿还能力,长沙和庭仍将承担全部损失。

该赔偿金额包含贷款未偿本金,及期间产生利息。近3406万元的损失,已达到东湖高新2018年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将对东湖高新本年度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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