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博士后:“奇葩共享”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经济学博士后:“奇葩共享”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2017年08月30日 09:02 盘和林

盘和林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当共享单车还在思考盈利模式的时候,共享经济已经遍地开花。在安徽省合肥市,智能共享液化气瓶现在开始推广应用。扫描阀门上的二维码,就可以预约充气、检测、换气瓶等业务,从此,液化气罐也就实现了智能共享。(央广网,8月27日)

自从滴滴、共享单车受到资本热捧、市民欢迎之后,各种各样披着“共享经济”外衣的项目层出不穷,如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健身仓、共享等等,不一而足。有人甚至提议,共享、共享购物袋、共享汽车……不过,这些打着“共享”名号的项目,或者是名不副实,或者是有着其他目的。比如此前报道的共享马扎,单个马扎的成本不超过十元,更多的是为了让用户扫描二维码,为公司做宣传推广。被市民戏称为“奇葩共享”。

这些“奇葩共享”的泛滥让“共享经济”变了味,那么真正什么才是真正的“共享经济”,是不是什么项目都可以被冠以“共享经济”呢?被玩儿坏的“共享”到底边界在哪里?笔者认为,可以从和消费者剩余来确定“共享经济”的边界:边际成本趋零或消费者剩余角度的物品适合共享经济,易消耗品等并不适合用于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最早于1978年由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提出的,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包括一个由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商业机构、组织或者政府。个体借助这些平台,交换闲置物品,分享自己的知识、经验,或者向企业、某个创新项目筹集资金。经济牵扯到三大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

共享经济的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或服务者,让他们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对于供给方来说,通过在特定时间内让渡物品的使用权或提供服务,来获得一定的金钱回报;对需求方而言,不直接拥有物品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借等共享的方式使用物品。

并不是说所有符合平台公司、供需双方等三方组合而成的市场行为都是共享经济。有的更多是短时租赁。笔者认为,真正适合于共享经济的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进行判断:

一是边际成本趋零的商品或服务。在经济学和金融学中,边际成本指的是每一单位新增生产的产品(或者购买的产品)带来的总成本的增量。例如长途顺风车、共享住宿,只不过把多余的车位或暂时多余的房间拿出来与他人共享,单次成本趋零。而较高的商品或服务更多是一直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型租赁,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享经济。

二是消费者剩余的角度。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消费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这些商品的实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这是从边际效用价值论演绎出消费者剩余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有能否真正成功取决于消费者剩余的大小。例如消费者打的要花费数百元或上千元的费用,而滴滴长途顺风车只需要100多元,这其中就是消费者剩余。

类似于共享雨伞、共享马扎、共享充电器等,这些易消耗品实际上消费者购买成本较低,使用频率高,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剩余较少,实际上是很难形成一个可持续的的。一般而言,共享经济更适合于一些购买成本高、耐磨损的商品。凡是消费者剩下较小的共享经济是难以持久的,这是值得“奇葩共享”项目惊醒的。

当然,共享经济的边界更应该交由市场来检验,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来界定。虽然共享充电器等“奇葩共享“项目会造成一定的社会资源浪费(如公司最终亏损倒闭),但政府要允许市场“试错”,“试错”所导致的资源浪费是市场经济必须付出的代价,远比行政管制的“”更具经济效率及社会福利。因而,政府监管部门只要维护好公共利益、惩戒其中的欺诈等违法行为,避免“奇葩共享”对消费者、第三方等公共利益的侵害以及违法行为,而不必对于符合市场法制的“奇葩共享”项目进行限制。换言之,遵循公共利益及法制也是“奇葩共享”的边界之一。(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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