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司年会醉酒后身亡,算不算工伤?律师解答

男子公司年会醉酒后身亡,算不算工伤?律师解答
2023年02月09日 13:33 北京青年报

圆桌主持: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近日广东东莞一男子

在公司年会上醉酒后身亡

公司表示属于“非因公死亡”

而家人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

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一般来说

参与单位组织的活动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那么参加年会是否能算工作?

在年会上喝酒导致死亡又能否认定工伤呢?

年会喝酒不能算工作

相似案例的判决表明,法院认为在单位组织的年会上喝酒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导致死亡不属于也不视同工伤。

潘轶:参加单位组织的包括年会在内的各类活动,一般来说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有些活动中还有和工作相关的内容,比如年会中往往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先进等等。

那么,参加年会是否可以视作工作的延伸呢?

2014年的时候,深圳就曾发生过一起因年会喝酒后死亡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

余某某系深圳某公司的员工,于2014年1月22日18时许打卡下班,晚上在酒店参加了公司年终聚餐宴会,就餐期间余某某因意识丧失30分钟左右,在医院因抢救无效,于同日晚22时3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酒后窒息。

2014年4月24日,深圳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余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余某某家属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事发当晚的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安排,余某某参加晚宴及抽奖活动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在参加晚宴的过程中,余某某过量饮酒(包括代替他人饮酒)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位要求的行为范畴,属于余某某的个人行为,并由此导致了余某某酒后窒息死亡……认定余某某死亡情形不属于也不视同工伤,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

此外,有些地方规定中对于单位安排活动的性质认定也有所涉及,比如《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中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

醉酒致死难以认定工伤

即使符合工伤情形,但只要伤亡是醉酒导致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和晓科:除了参与年会难以认定为“工作”之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本身也是认定工伤的除外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也对此作了相同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也就是说,即使符合工伤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只要伤亡是醉酒导致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不认定工伤不代表单位无责

虽然参加单位组织的年会时喝酒导致死亡无法认定工伤,但不一定意味着死者需要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对于员工喝酒和醉酒后的照护有所疏漏,而醉酒者不幸死亡,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晓茂:虽然参加单位组织的年会时喝酒导致死亡无法认定工伤,但不一定意味着死者需要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几个人自发聚会喝酒,和在单位组织的年会上喝酒,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存在不同。

如果是自发聚会喝酒,同饮者不应当有劝酒、灌酒等行为,尤其是明知喝酒的人已经不胜酒力而继续劝酒、灌酒。如果有人醉酒,同饮者就负有照顾义务,比如照顾到醉酒人酒醒,或者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送,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送医院诊治。

但如果是单位组织的年会,这些责任就应当由单位承担。因为单位是年会这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对于员工喝酒和醉酒后的照护有所疏漏,而醉酒者不幸死亡,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从相关案例来看,一般同饮者或者组织者承担的责任份额都是相对较小的,因为成年人首先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应该对自己的身体以及酒量情况最为了解。

男子年会喝酒后身亡 公司称“非因工死亡”

据“杭州网”报道,1月7日,广东东莞39岁男子在公司年会上醉酒后身亡,14岁女儿用他的账号在网上发布视频,视频中两男子抬着她爸爸出现在宿舍客厅。

蒋某妻子告诉记者,1月8日下午3点左右,她在外地出差,接到警方电话,说老公蒋某出了事。

“我和老公都是湖南人,老公来这家单位不久,去年4月入职深圳一家公司,之后被老板调到现在的公司上班,从事模具技术工作,两个公司负责人都是同一人。当时老公是参加公司年会出的事,其间喝了酒,被同事抬着回到宿舍。”

从监控看到,当时是1月7日晚8点左右,宿舍客厅里,蒋某脑袋一直耷拉着被人抬进来。宿舍是公司给员工租的,加上蒋某一共4个人,另外3个人当时都不在,有2个也在年会上喝酒,还有1人送公司其他朋友去了。晚上10点左右,送人那个同事回来,发现蒋某不行了,额头没有温度,呼吸也没了,就打了120,通知了公司,也报了警。

家属在网上发布了一张“急诊科院前死亡病人登记本”,蒋某妻子表示,这是通过警方让医院出具的120接诊记录。

记录上面写着“醉酒”,不过打了问号,另外写着:“患者躺在床上,旁边有呕吐物,同事正在给其做心肺复苏。另检查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双肺呼吸以及心音听诊消失,查心电图一直显示直线,告知现场民警,患者死亡时间较长,无继续抢救意义,于当晚10点39分宣布死亡,具体死亡原因不详,建议尸体解剖。”

既往史一栏,同事代诉其有大量饮酒史,诊断一栏写着:呼吸心跳骤停。

“120来了之后,做了心电图,说死亡时间较长,没有抢救意义,120就走了,没有送到医院。”

蒋某妻子说,老公身体一直很好,没有基础病,身高1米75,体重150斤左右,虽然喝酒但从来不嗜酒。她也向警方提出做尸检。

蒋某妻子说,她也不清楚当晚蒋某喝了多少酒,但她事后了解到,当时桌上摆着红酒白酒,“我问过他同事,说我老公晚上喝的是白的,但没人清楚到底喝了多少。”

据了解,目前公司与家属协商过三次,提出“非因工死亡”等相关费用,家属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已受理。

整理 |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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