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支公司一保险代理人因通过欺骗手段侵占客户资金,被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原文如下:
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当事人:冉鹏飞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50023619941103XXXX
住 址:湖北省宜昌市
岗 位: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支公司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宜昌银保监分局对冉鹏飞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冉鹏飞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通过欺骗手段侵占客户资金
冉鹏飞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6月27日在中国人寿西陵区支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冉鹏飞通过代理保险业务获取客户信任,以教客户使用“中国人寿寿险APP”为由,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客户的保单在其手机上申请保单贷款,将客户的资金转走。此外,冉鹏飞利用相同手段私自从上述客户的保单账户中支取保险金并转到自己的账户。冉鹏飞独立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合计侵占3名客户的资金110829.14元。
上述事实,有冉鹏飞身份证复印件、个险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截图、冉鹏飞保险代理合同解约申请书、杨XX、张XX、姚XX保单贷款及保险金支取的业务系统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冉鹏飞通过欺骗手段侵占客户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规定,我分局根据上级授权,决定对冉鹏飞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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