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潘先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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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0日 20:52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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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潘先文:

2023411日、89日,我局向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下发《行政监管措施》(〔20231819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经我局调查查明,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和SSC CONSTRUCTION PLC(以下简称SSC公司)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先文控制的公司。你公司作为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人向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并对SSC公司借款进行担保,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你公司因承担碚圣医药共同借款确认负债,履行对SSC公司的担保责任代偿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根据你公司20244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含利息)余额11,323.7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79%。此外,你公司违规担保余额1,367.3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潘先文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及利息、解除违规担保事项,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你公司的资金,解除违规担保。你公司及潘先文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及利息、违规担保事项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归还、解除,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实现真整改、全面整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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