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中国人寿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2024年03月29日 21:05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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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49号,许长英(时任中国人寿保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简称:中国人寿),其对中国人寿保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事项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许长英(时任中国人寿保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副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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