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创业板退市条件新旧对照表

主板、创业板退市条件新旧对照表
2024年04月16日 20:02 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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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对退市部分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对退市条件进行新旧对照,有利于读者加深了解退市规则的变化。因上交所关于主板退市的修订内容与深交所关于主板退市的修订内容只是表述上略有不同,实质条件是完全一致,为节约篇幅,我们只对深交所主板、创业板的退市规则进行新旧对照,并附深交所关于退市部分的修订说明,不对上交所主板退市条件进行新旧对照,供读者参考。

一、退市部分修订说明

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坚决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

落实《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要求,严格重大违法类、规范类、财务类和交易类四类强制退市标准,更加精准实现“应退尽退”,推动形成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

一是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对现行“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合计金额的50%”的造假退市指标进行修改,区分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一年为虚假记载金额“2亿元且占比30%”;两年为“合计3亿元且占比20%”;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假记载即退市,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一年、连续两年标准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三年及以上标准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前述虚假记载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此外,为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监管和约束力度,加强财务造假公司风险揭示,督促其积极整改,新增一项ST情形,对于未触及退市标准的造假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实施ST。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满十二个月的,方可申请摘帽。

二是新增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第一,新增控股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退市,即“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下同)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情形,切实增强对大股东侵占监管震慑,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资产财务独立性。第二,新增多年内控非标意见退市,连续两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实施*ST,第三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即退市,压实审计机构责任,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治理、规范运作。第三,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增加一类“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情形,即“公司出现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督促股东在制度框架内解决控制权争议,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三是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将其“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中的营业收入从现行“1亿元”提高至“3亿元”,加大力度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结合创业板公司成长性和收入规模特点,本次不作调整,维持“1亿元”不变。将“利润总额”纳入“亏损”考量,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创业板1亿元)。此外,对财务类*ST公司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情形,提高摘星规范性要求。

四是提高主板A股公司市值退市指标。将主板A股(含A+B股)市值标准从现行“3亿元”提高至“5亿元”,进一步发挥市场化退出功能,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和投资价值。B股和创业板市值退市指标本次不作调整,维持“3亿元”不变。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主板退市条件新旧对照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创业板退市条件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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