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亿级项目“踩坑”,谁该背“锅”?千万收入“金领”与申万宏源撕起来了

5亿级项目“踩坑”,谁该背“锅”?千万收入“金领”与申万宏源撕起来了
2023年05月28日 23:06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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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资事堂  

  作者 艾皛

  编辑 袁畅

  如果一个员工每年拿公司几百万薪酬,而他参与审核过的项目在前几年“雷”了,这个责任该谁担?

  证券公司认为,参与审核的员工应该承担责任。

  员工却认为,相关项目是由公司流程来驱动的,且部分流程并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完,证券公司有重要责任。

  最终这件事情,闹上了公堂,由法院来定夺。

  01

  “金领”加盟

  根据相关文书,这件事情的一方是孙某华,他于2013年7月入职申万宏源,担任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总经理助理一职。

  相关公告还显示,他曾在上海国际信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等处任职。并曾出任所属证券公司的公募投决会副主任。

  相关信息显示,孙某华在任职上述机构时,拿到了非常可观的薪酬。

  从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的八年多期间,孙某华实际领取的年度薪酬,合计超过1620万元。

  以完整年份看,孙某华的年度薪酬金额约在99.99万~368万区间浮动(具体如下图)。

  02

  员工要薪

  但这似乎还不是孙某华薪酬的全部。

  2021年9月,孙某华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万宏源:

  1、支付2020年度绩效奖金339249.28元;

  2、支付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风险项目历史留存285714元。

  结果,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孙某华,其后,证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03

  闹上法庭

  文书显示,两者的争议核心,主要在于一贷款项目。

  证券公司方“眼里”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证券公司有一贷款项目,该项目通过D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向江苏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规模近5亿元。

  后A集团公司因未偿还该笔贷款与D公司发生纠纷,于2017年5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归还D公司借款4.9亿元,连带着给证券公司造成实际损失2亿余元。

  04

  券商追责

  证券公司自2018年开始就该项目开展风险调查,最终在2021年4月26日经公司党委会决议,认定孙某华作为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人,在该项目的评审和放款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62.50万元,其中包括2020年的年度绩效奖金及自孙某华2013年7月入职起每年按年度绩效奖金40%的比例扣留的绩效奖,即“风险项目历史留存”。

  当事人孙某华则认为,自己确实负责上述项目的评审和资金放款,但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违纪或失职行为,该项目之后产生的损失系正常坏账损失,证券公司不应将公司的损失与个人的奖金挂钩扣除,且并无制度依据,应按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

  孙还强调,自己并不清楚被扣发奖金的具体名目,在职期间也从未收到过工资明细。

  2021年证券公司在作出的《关于“上述肉类非标融资”风险项目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经济处罚》通知中写明对自己采取紧急处罚的金额为624963.28元,后在2021年7月,自己通过微信收到资产管理事业风险部负责人发送的奖金明细,其中含“风险项目历史留存”285714元,故由此推知扣除该金额后,余额应为扣发的2020年度绩效奖金。

  05

  是否失职?

  可以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包括两个方面。

  一块是,孙某华是否存在违纪或失职行为。

  证券公司主张孙某华的失职行为包括:

  第一,2015年1月22日的上述项目评审意见中,写明的项目放贷用途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与《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的用途“用于养殖产业养殖场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不符

  第二,在项目审批投票阶段,根据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审核小组工作办法》的规定,除项目直接相关部门的委员外,现场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5名,但实际上述项目的投票委员为4人,不符合制度规定;

  第三,2015年3月5日,客户资产管理部在申请第二次放款时,实际第一笔投放资金尚未完全到位,且第二笔放款的依据为企业自行出具的2014年财务报告,该报告的负债合计与2015年4月27日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中负债合计金额相差甚远,两份报告仅距离一个月的时间,且当时孙某华已明知A集团因负责人发生经济问题存在风险隐患。

  故孙某华存在管理不到位、评审把关不严,决策会议现场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制度规定、以及在项目投放后未能及时提醒、督促风险隐患等问题,应对此承担重要管理责任

  孙某华对证券公司主张的失职行为表示:

  首先,2015年1月22日的上述项目评审意见中写明的项目放贷用途与《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的用途不一致系评审的最终结果,并无违规之处。

  其次,关于投票决策会议现场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制度规定:根据规定,参会人员须是项目直接相关部门以外的委员,因委员之一强某系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本应有权投票,但因其同时为上述项目提交部门的负责人,根据规定,强某就没有投票,故现场参会人员不符合规定,系资产管理事业部的评审委员人数不足所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且该决议已被认定为有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且朱某2作为产品评审总部的总经理,对此也并未提出异议,即表示认可投票有效。

  最后,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是需要看第三方审计报告,知晓企业审计年度报告一般是每年4月出具,上述项目第一次放款审批在2015年1月,当时是看了往前推两年即2013年4月和2014年4月出的审计报告,而2015年3月是第二次放款,故依据的是A集团自行提供的2014年财务报表。证券公司并无规定明确后续放款所必须依据的材料,也没有规定必须等到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另,证券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问责规程均发生于2015年之后,该些规定并不具有追溯性,上述项目发生在前,并不适用该些规章制度。公司用之后发布的规章制度来追究之前的项目责任,自己不予认可。

  06

  怎么扣钱?

  另一块争议的焦点是扣罚奖金的金额及名目。其中,还有一点特别的争议是,孙某华是否是公司高管。

  关于这方面,证券公司主张扣罚总金额624963.28元,系由公司党委会根据上述项目实际计提损失按系数计算得出。

  因孙某华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负责的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故在其入职之后,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对其年度绩效奖金按每年40%比例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作为确保勤勉尽责的留存金,如果发生风险给公司造成损失,将以这部分作为损失弥补,也是行业惯例做法。

  故证券公司在扣罚总金额62.5万元中先于扣除了自孙某华2013年7月入职之后累计留存金285714元,剩余部分则为2020年度绩效奖金。

  孙某华表示知晓每年按40%的比例留存年度绩效奖金,但自己在2020年9月之后就不再担任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总经理助理一职,应自2021年之后就不再扣留,且该部分留存金是否发放取决于劳动关系如何结束,但证券公司在上述项目中扣除的是否即为该些留存金,自己并不清楚。

  他确认在2021年7月通过微信收到奖金明细,明细中显示留存情况,为此提供该明细截图打印件,相关内容显示:“风险项目扣减”624,963元、“风险项目历史留存”285,714元,现已无法演示,自己收到后也无人可以问询。

  07

  法院宣判

  法院结合双方主张,作了几点分析:

  首先,根据2014年10月28日《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审核小组工作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每次产品审核小组会议……除项目直接相关部门的委员外,现场参会委员不得少于5名……”。现有证据显示上述项目在评审环节并未按上述规定做到现场参会委员不得少于5名,孙某华将之归结为评审委员人数不足造成,与己无关,但其作为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负责人,对评审程序上存在的瑕疵,有职责提出异议和修正,孙某华主张与己无关,本院难以认同。

  第二,2015年1月22日《产品审核小组关于“南京上述肉类流贷项目”的审核决议》明确:上述项目前期3亿元额度发放后,后续2亿元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由产品评审小组委员会传签通过后方可使用。《信托贷款合同》也约定5亿元借款分多笔发放,每笔借款的期限均为一年。实际操作中,前期贷款2015年1月发放后,后续贷款于2015年3月初提请发放,而孙某华作为评审成员在考察借款人经营状况时,明知了解借款企业经营状况应依据第三方审计报告且年度例行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就在下个月四月份,却仍以借款企业自行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对第二次放款的评审存在时间仓促、依据不足的问题。

  综上,证券公司主张孙某华在上述项目放款审批过程中存在失职,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处罚依据,庭审中,孙某华确认知晓A集团与D公司之间的诉讼情况及最终结果,证券公司主张上述项目给公司造成计提损失208321093.92元,并为此提供《科目余额表》,孙某华对此无异议,故孙某华在评审中的失职行为确实给单位造成较大风险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的绩效年薪作出了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特别是2008年12月19日的《关于下发公司〈关于对违规违纪经营和管理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2008年12月修订)的通知》明确对管理负有个人职责的,将对个人予以纪律处分或处理,包括扣发工资、奖金及其他薪资福利待遇。上述规定于法无悖,孙某华均对此明知,应为有效。

  现双方一致陈述自孙某华2013年7月入职之后,每年按40%的比例留存年度绩效奖金,本案系争的624963.28元包括该历史留存的年度绩效奖金即“风险项目历史留存”285714元和2020年度年度绩效奖金339249.28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证券公司根据孙某华作为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人,在上述项目的评审和放款过程中存在失职情况,结合上述项目自2015年启动评审,之后诉至法院直至相关企业2020年资产重组及证券公司计提2亿元损失的发展过程,决定对孙某华“风险项目历史留存”及2020年年度绩效奖金予以扣除,符合规章制度及行业准则规定,并无不当,证券公司诉请要求不支付孙某华这两项钱款,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证券公司证券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孙某华2020年度绩效奖金339249.28元;

  二、证券公司证券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孙某华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风险项目历史留存”285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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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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