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袁亚非:金融债委会要有相应司法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袁亚非:金融债委会要有相应司法规范
2021年03月03日 18:04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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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袁亚非:金融债委会要有相应司法规范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金融债委会”)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三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袁亚非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供了2021年全国两会的有关提案建议。

  在一份提案中,袁亚非关注到金融债委会。袁认为,从实践中看,如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可以更好发挥金融债委会作用,帮助企业更好经营。 

  一是,建议法院明确在庭外协议重组程序中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考虑到节约重组时间和司法资源,以帮助待重组企业自救经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规程》)规定可以采取庭外协议重组方式对企业进 、行金融债务重组。但从实践中看,因庭外重组并非司法程序中的破产重整,同时金融债委会作为协商性、自律性的组织,对于其成员不遵守执行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的行为缺乏有力有效的惩戒手段。

  在这一情况下,如果有金融债委会成员在重组协议正常履行过程中擅自以原债权提起诉讼、申请 (恢复)执行并要求对重组企业实施司法限制的,则将对重组全局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对此,袁亚非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明确在庭外协议重组程序中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就可以在重组企业正常履行重组协议过程中,防止个别金融债委会成员肆意提起诉讼、申请 (恢复)执行或其他司法限制措施的。

  二是,明确相关时效问题,积极促进重组协议的及时落地、有序履行。

  实践中,从金融债委会成立到重组协议落地的时间长短不一,有的长达数年,在这段时间内往往会有债委会成员对于待重组企业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届满的情况出现。特别是,金融机构如果因内部合规要求,往往会在时效届满前向法院提起立案申请,大多还会同时申请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如此一来,不申请立案、采取措施的金融机构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金融债委会就无法调动其成员参与重组的主动性、积极性,重组协议也就难以及时落地、有序履行。 

  袁亚非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明确,在符合《工作规程》 的金融债委会成立之日起,金融债委会成员对于待重组企业的诉讼、执行时效中止,如果后续重组协议未能表决通过,可自表决结果作出当天起恢复计算诉讼、执行时效。 

  三是,妥善处理经营债权,统一维护金融债权人和经营债权人合法权益。

  金融债委会成立的前提一般是待重组企业总债务中金融性债务占多数,但同时企业或多或少也会有一部分经营性债务。而经营性债权人不是金融债委会的成员,不受重组协议的约束,极少数经营性债权人甚至可能以影响重组协议履行为威胁,向重组企业提出超出企业现时能力范围的要求。 

  袁亚非表示,从实践中看,当重组协议表决通过并正常履约时,经营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并要求对重组企业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将对重组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限制性影响,不仅会造成重组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甚至会导致相关金融风险的爆发。 

  因此,袁亚非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明确,自金融债委会成立之日起,对于经营性债权人针对待重组企业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要慎重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自救日常经营的影响。

  同时,对于在执行程序中的经营性案件, 执行法院要积极向经营债权人释理明法,促成经营性债权与重组协议中同种类债权同条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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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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