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建议尽快启动《个人破产法》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建议尽快启动《个人破产法》立法程序
2021年03月06日 13:31 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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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两会| 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建议尽快启动《个人破产法》立法程序

  本报记者 屈丽丽 北京报道

  从浙江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推出及正式生效,一套渐趋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正呼之欲出。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提出了“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议案”,并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立法程序。

  在张天任看来,目前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地方现有制度条例、法规指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法》,完善我国破产体系,让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回归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的确,在创新创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创业征途中成功的光环固然催人奋进,但失败的风险也不免让人畏惧。创业失败,轻则公司资不抵债,重则创始人个人背负巨额负债,甚至牵连配偶和家庭。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生效,是深圳市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上做出的大胆尝试和制度创新,为“诚实而不幸”的创始人提供了一条可落地的纾困路径,个人破产制度或将为不幸失败的创始人提供轻装上阵、东山再起的机会。

  张天任指出,破产制度的演进,往往是先有个人破产法,再扩展到企业和公司法人破产法。我国在《企业破产法》立法期间,曾探讨将个人投资人纳入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最终未被采纳,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家层面的立法尚属空白。

  在张天任看来,制定《个人破产法》,案据有三方面。

  张天任认为,首先,制定实施《个人破产法》,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完善破产制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张天任说,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市场主体,既包括公司企业,也有个体经营者。企业运营不善,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实现破产重整,但受到连带责任的企业家,会背负这巨大的财务压力,无法再次进行创新创业。

  同时,《企业破产法》也不适用于越来越多的个体经济。所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制定《个人破产法》,旨在通过破产程序,使债务人可以重新进入市场,重建信用,消除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活力。

  此外,《个人破产法》还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权益。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经常会出现债务人“跑路”、下落不明的情形,债权人的权益也因此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因为有破产管理人的存在,债权人对债务的追索会更高效;债务人破产后,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缓解了社会矛盾,体现了人文关怀。

  “其次,地方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为国家层面制定《个人破产法》进行了有益探索。” 张天任说。

  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尚属空白。早在2004年,《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曾出现过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但到2006年正式颁布时,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未被收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要求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着力解决个人执行难的问题。同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也提出,要逐步推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重点放在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问题上。

  随后,一些地方积极开展个人破产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方面,2019年10月,浙江温州中院审理办结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性质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一年后的2020年12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在立法实践方面,最引人关注的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经过上百次讨论、几十场座谈和三次审议后,于2020年9月正式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共13章173条,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深圳先行构建了一套有保护有制约、有激励有惩戒的个人破产法律规则。

  浙江的司法实践和深圳的立法实践,都为国家层面制定《个人破产法》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再次,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个人破产法》制定实施提供了基础保障。” 张天任说。

  个人破产制度是在恶意逃债和合理免责之间寻找平衡点。人们较为担心《个人破产法》会引发“假破产、真逃债”的道德风险,成为老赖们的避风港。对此可在制度设计上予以防范。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不仅限制债务人高消费,还明文规定,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恶意逃债终身追责;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虚假破产罪”,也同样适用于个人破产。这既是对债务人道德风险的惩戒,也是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此外,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也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提供了基础保障。我国正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构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初步形成了“守信获益,失信受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恶意逃债”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高,这让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得到有效保障。

  对于《个人破产法》的指导思想,张天任表示:“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为根本遵循和立法指南,立足中国实际情况,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特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业,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成为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

  在立法重点上,张天任认为:“个人破产立法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厘清市场主体应承担风险的责任,既能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又对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加以预防和惩治,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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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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