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茂兴代表:规范破产法中的重整拯救机制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黄茂兴代表:规范破产法中的重整拯救机制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03月09日 16:35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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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拯救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黄茂兴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快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作为一部让市场经济主体“向死而生”的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闭环。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是现代经济与法律中最为重要的两大市场退出制度,破产清算制度让彻底失败的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破产重整制度则使具备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涅槃重生”。随着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进一步实施,破产重整与清算制度在提高市场重组、出清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破产法在实践中贯彻实施的区域差异、个案差异仍然显著。部分区域或部分案件中,受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个别大型国有集团,先以国企信用背书在市场上募集资金,再转移、隐匿相关资产,人为制造资不抵债假象,并“光速”进入破产程序,最终实现逃废债务之目的,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相关参与主体,尤其是公开信用债券市场的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对区域营商环境乃至整个债券市场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恶性伤害。

  更为严重的是,该等企业的肆意行为,完全无视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更是公然对破产法规则的践踏,如若不加以及时纠正,势必会形成泛化的负面效应,导致破产法这样一部市场拯救与出清的“好法”被“歪念”,诱导市场主体纷纷假借破产重整或清算逃废债务,最终导致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以及信用债市场遭到毁灭性破坏。

  为正本清源,维护破产法的尊严,规范破产重整拯救机制的运转,发挥破产法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退出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修复和挽回债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深化债券市场的改革开放,保持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此,提出以下提议:

  1.全面贯彻国务院金融委“零容忍”要求,加大惩处力度,针对滥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务的市场主体予以严肃查处,对于该等市场主体实施的恶意转移、隐匿资产、差别对待、个别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落实破产受理法院、属地监管部门在该类违法逃债行为中的监督责任,将依法办理破产、优化营商环境等指标纳入考核和追责体系;

  3.制定并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制度,敦促破产管理人、相关中介机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纠正破产主体实施的不当行为,依法追回相关资产,提高债权的受偿比例,切实保护债权人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公开市场债券投资人权益;

  4.在中央层面下辖设立专门的破产监督机构,设立更为有效的监督机制,赋予债权人、市场投资者有力的发声渠道和救济途径,以打破地方保护壁垒,建立统一的市场,为市场参与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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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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