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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惨购房者”发声!房没买成,还干赔房主近500万…只因批贷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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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惨购房者”发声!房没买成,还干赔房主近500万…只因批贷迟到?

来源:北京商报

付了745万首付,房子没买成,法院还判赔将近500万,近期,上海一名女子的经历让她成了网友口中的“最惨购房者”

26日,相关事件再次登上微博热搜,当事人表示对判决结果不可理解,将申请再审。她还表示,在她看来,房子的卖家因为这件事获利近800万,而自己损失了1000多万。

两次付款都逾期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来看,本案的来龙去脉其实并不十分复杂。

2020年5月,在上海居住的伍女士计划花1550万元的总价,在黄浦区购买一套180.09平方米商业用房。没想到,在首付745万元之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被卖方告上法庭。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伍女士在2020年5月17日通过中介,和卖方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伍女士先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

2020年5月30日,买卖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55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女士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万元。

然而,伍女士未能按期补足首付余下的245万元,双方不得不在7月2日再次签订补充条款,这次约定了惩罚条款:

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买方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女士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卖方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这次协议后,伍女士在7月13日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完成了745万的首付,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没想到,伍女士的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

法院判赔近500万

2020年9月15日,卖方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伍女士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

9月30日,由于伍女士仍未付款,卖方要求伍女士搬离并归还房屋,并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

10月29日,伍女士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女士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伍女士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女士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之后买卖双方都进行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女士将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据九派新闻最新消息,伍女士告诉记者,从始至终,她都是要求履行合同,达成交易的。“在我看来对方因为这件事获利近800万,其中490万违约金加上房子涨价300多万。而我们损失了490万的违约金,100多万的新装修,如果再次购房承担的潜在涨价的300多万,差不多10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份判决结果,她感到不可理解,表示将申请再审。

她还表示:“这么大的损失对生活工作都有影响,朋友们都很同情,也都表示没想到贷款晚到一点就要赔这么多违约金,大家都不敢买房子了。”

其再审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的曾智红律师表示,他已开始再审取证,并研究相关法条,或许有重大突破。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有其特殊性,比较颠覆社会认知。从我遇到的类似案件来看,基本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再者,本案终止交易不是买卖双方的问题,是银行贷款的原因,是不可控的。”律师表示。

律师分析

据上游新闻,对于这起纠纷,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伍继军律师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卖方是否因买方的逾期付款行为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买方因为银行办理贷款超期,是否足以导致买方合同根本性违约,从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法律规定,伍继军律师认为上海法院的判决合法但不合情:在无证据证明卖方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制度目的,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从法律的公平角度,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建议卖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从我在重庆遇到的类似案件来看,基本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伍律师说。

伍女士最终不仅失去了房屋,还要赔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将近500万,被称为“最惨购房人”。伍继军律师坦言,这个结果对公众认知有一定冲击:“在卖方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希望大家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尽量使每一个交易环节合法化,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

同时,伍继军律师还提到了一个细节:“从该案的两次审判过程来看,卖方律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都是全程参与,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是卖方胜诉的关键;相比而言,买方在答辩及举证时,未充分表达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性,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来源丨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经济新闻、九派新闻、上游新闻等

图片来源丨视觉中国、壹图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微博截图、九派新闻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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