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远大智能
股票代码:002689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
通讯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名称: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
住所:2KALLANG AVENUE#07-19CT HUB SINGAPORE(339407)
通讯地址:2KALLANG AVENUE#07-19CT HUB SINGAPORE(339407)
姓名:康宝华
住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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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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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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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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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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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宝华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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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股权方面及其他方面的关系
康宝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持有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99%股权;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100%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图(本次权益变动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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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康宝华先生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远大中国控股有限公司(02789.HK)的控股股东,合计持有远大中国控股有限公司3,818,184,694股,占远大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50%。
除上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主要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
二、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8,072,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57.4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7,373,23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2.47%。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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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康宝华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
注2: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占当时总股本比例按照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在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309,878,941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占目前总股本比例按照截至2022 年7月18日的公司总股本1,043,310,725股计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原因为:1、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授予与回购注销)等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及被动增持。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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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股份数为135,324,2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97%。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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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康宝华先生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高管锁定股)399,201股。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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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除上述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远大智能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一(签章):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二:康宝华
签署日期:2022年7月1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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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康宝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一(签章):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二:康宝华
签署日期: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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