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案今日宣判

一起涉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案今日宣判
2022年08月05日 22:51

今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判了一起涉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

根据庭审公告显示,该案原告为上海朱雀珠玉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朱雀投资”),被告为新三板公司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阿波罗”)及其前实控人之一邵军。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该案系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也是首例涉交易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案。

一笔3000万定增交易引发的争议

天眼查显示,上海朱雀投资由海南平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96.59%、3.41%的股份。其中,知名私募大佬李华轮为后者的疑似实控人。

一方是沪上知名私募机构,一方是老牌新三板挂牌公司,双方究竟缘何对簿公堂?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8月3日起,阿波罗在新三板市场的股票转让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

2017年11月20日,被告阿波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阿波罗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2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前实际控制人邵军、案外人左剑明等于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对阿波罗进行了股价操纵。

上述期间内,新三板市场做市指数从1515.4点下跌到1322.15点,跌幅为12.75%,而同期,阿波罗股价从20.26元/股上升为30.79元/股(期间成交价最高36.50元/股),涨幅为51.97%。

在此期间,邵军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连续主动买入,主动与做市商成交,大量买卖阿波罗股票,迫使做市商不断提高双向报价中枢,推动成交价格不断上升,其成交量占同期市场交易量的比率为54.03%。上述交易行为,影响了该股交易量,也对其价格走势产生了重大影响。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认定,邵军等从2015年9月14日开始,连续8个交易日进行了尾盘操纵。对此,中国证监会对邵军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案外人亦有相应处罚。

与此同时,2015年9月17日,原告上海朱雀投资作为定增意向投资者参加了阿波罗组织召开的定增投融资对接会。通过线上线下多轮谈判,2015年11月,原告上海朱雀投资与阿波罗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以20元/股的价格,购入阿波罗发行的股份150万股,共计投资3000万元。

原告上海朱雀投资参与定向增发后,阿波罗股票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两次停牌。期间,阿波罗试图“转战”A股,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又于2018年8月20日撤回IPO申请。而在2017年8月,阿波罗股票转让方式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

几番操作下来,阿波罗的股价一泻千里。2018年11月14日,再次复牌后,阿波罗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跌至2.4元/股。2020年9月17日,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阿波罗股票价格为5元/股。

因参与阿波罗定向增发投资产生巨额亏损,上海朱雀投资一纸“诉状”,把阿波罗及前实际控制人邵军“送上”被告席,要求两被告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59.88万元。

前实控人之一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庭审中,投资损失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投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以及阿波罗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等问题,成为原被告双方的辩论焦点。

经审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该案为新三板市场定增投资者索赔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上海朱雀投资通过具体事实,证明了邵军操纵市场行为对投资者的诱导是导致原告最终决定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邵军拉升股价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参与投资的定价。

据此,法院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投资损失认定方面,在充分考虑了阿波罗在当年的盈利能力、行业前景、管理水平、竞争优势等综合情况,并对比参照同行业公司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之下,最终还原阿波罗合理的股权价值为17.88元/股。

综上,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原告上海朱雀投资的投资差额损失为318万元,故判令被告邵军承担赔偿责任,阿波罗因并非操纵市场行为人而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公开信息显示,2017 年3月起,邵军因个人身体原因已辞去阿波罗所有职务。2021年3 月 19 日,邵军已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出其所持的所有公司股份,阿波罗的实际控制人由陆金琪、邵军(夫妻关系),变更为陆金琪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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