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业绩承诺不达标未补偿 浙江富润重组方被公开谴责

追加业绩承诺不达标未补偿 浙江富润重组方被公开谴责
2022年06月29日 09:52 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王墨璞嘉 记者 祁豆豆)6月28日,上交所一纸纪律处分曝光了浙江富润重组方豪赌业绩承诺落得一地鸡毛,最终走到被上交所公开谴责的结局。

  回看此次重组,2016年12月2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富润”)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江有归、付海鹏等18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泰一指尚”)100%的股权。彼时,交易对方作出三年业绩承诺,2016年至2018年,泰一指尚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11.88%、101.97%、108.16%,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6.93%。

  转折发生在2018年11月27日,浙江富润披露公告称,江有归、付海鹏自愿追加泰一指尚2019年、2020年两年的业绩承诺,预计2019年、2020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9亿元和2.07亿元。如泰一指尚2019年、2020年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江有归、付海鹏将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

  事与愿违。泰一指尚2019年、2020年合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亿元,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为27.46%。2020年11月14日,浙江富润同意江有归、付海鹏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8361.64万元。然而,业绩补偿款约定补偿期限已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今年3月18日,公司仅收到江有归、付海鹏支付的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100万元。截至目前,业绩承诺方及补偿责任人江有归、付海鹏仍未履行剩余业绩补偿义务。

  对此,上交所认为,交易对方江有归、付海鹏作为业绩承诺方及补偿责任人,在标的资产业绩未达标、与承诺业绩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情节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浙江富润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江有归、付海鹏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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