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2022年12月21日 10:48 经理人杂志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1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三批(总第二十一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资产管理业务等金融类相关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2016年2月,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公司)与被告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公司)、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浸鑫资金),同时签订《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其中招商财富公司认缴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28亿元,光大资本公司认缴劣后级有限合伙份额6,000万元。《合伙协议》第4.2.2条约定,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按如下顺序对合伙人进行分配:(1)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等额于下述金额的收益:返还优先级有限合伙实缴出资,并支付预期收益(指8.2%/年的年化收益率)……

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应根据协议主体、权利义务约定等综合进行认定。差额补足义务的主体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刚性兑付情形。投资人之间自愿利用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的,该行为原则上合法有效。差额补足义务与被补足的债务本身不具有同一性、从属性等保证责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构成独立合同关系,差额补足的条件及范围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2016年4月,被告光大资本公司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差额补足函》,内容为“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于……4.招商银行通过招商财富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人民币28亿元;……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我司特此同意:1.在基金成立满36个月之内,我司同意将由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公司)或我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以不少于【人民币28亿元*(1+8.2%*资管计划存续天数/365)】的目标价格受让基金持有的JINXIN HK LIMITED(浸辉(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如果最终该等股权转让价格少于目标价格时,我司同意将对目标价格与股权实际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无条件承担全额补足义务。届时,资管计划终止日,如果MPS(MP&SILVA HOLDING S.A)股权没有完全处置,我司同意承担全额差额补足义务;……。

5.无论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我司就出具和履行本补足函未履行相关内外部审批手续或者违反内外部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导致我司未按照本补足函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或者我司违反本补足函项下的任何约定,我司将无条件对贵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为我司根据本补足函第1条的约定应支付的差额补足款,且我司不得以前述任何理由对贵行进行抗辩。”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系光大资本公司唯一股东,其向光大资本公司出具《关于光大跨境并购基金的回复》,该回复函载明“我司已知悉并认可光大资本公司对招商银行的补足安排”。

2016年5月,招商财富公司与光大浸辉公司签订《招财尊享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合同》,约定在转让事件发生时招商财富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浸鑫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给光大浸辉公司。冯某作为出质人将其持有的暴风集团公司17,580,083股限售股票向招商财富公司设定质押。另,光大浸辉公司与暴风集团公司及冯某签订了《关于收购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

2016年12月20日,上海浸鑫基金向招商财富公司分配收益144,050,410.96元;2017年12月20日和12月22日分别向招商财富公司分配收益153,000,000元和76,600,000元。

2019年4月25日,因收购MP&SILVA HOLDING S.A遇阻,光大浸辉公司通知全体合伙人上海浸鑫基金已于2019年2月24日投资期届满进入资产处置和清算阶段。

原告招商银行诉称:因上海浸鑫基金成立已届满36个月,但并未达成股权转让交易,差额补足条件已经触发,遂诉请光大资本公司向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3,489,429,041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光大资本公司辩称:一、关于《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一)《差额补足函》的权利人并非招商银行,而是上海浸鑫资金。(二)《差额补足函》是《合伙协议》)《回购协议》的从合同,内容符合担保特征。在主合同权利义务尚未处分之前,原告不能依据从合同单独诉讼。(三)《差额补足函》既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亦未经过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存在严重瑕疵。光大证券公司不知晓亦不同意光大资本公司对外担保。

招商银行作为专业的上市银行,应属明知,却从不主张完善《差额补足函》,显非善意。招商银行指示项某等人伪造光大资本公司相关文件,存在明显恶意。故《差额补足函》不产生法律效力。二、即便差额补足义务存在,差额补足的义务范围也应扣减。(一)上海浸鑫基金向招商财富公司分配的3.7亿余元应先抵扣招商银行的投资本金,不能作为收益进行扣除。(二)招商银行怠于行使基金份额回购债权项下的股票质押,对于因质押股票价值贬损、处置价值降低的损失应由招商银行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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