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来了,投资者保护翻开新的篇章

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来了,投资者保护翻开新的篇章
2021年06月13日 06:48 皮海洲

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宣布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发布了权利登记公告。这意味着A股市场也是中国资本市场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来了。

广州中院之所以发布康美药业案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一公告,显然是由于此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缘故。根据今年3月26日晚ST康美发布的“康美药业关于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发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说明的通知》的公告”显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接受了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50名投资者委托,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参加(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由于目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符合开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条款要求,所以广州中院同意将康美药业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它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翻开新的篇章。

投资者保护是A股市场的一个薄弱环节,尤其是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后的索赔,更是难上加难。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成了挡在投资者索赔路上的拦路虎。也正因如此,很多投资者由于损失不是特别巨大,加上精力、时间、诉讼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因此大都放弃了索赔,将这些损害带来的损失独自承担。虽然投资者一再呼吁引入投资者集体诉讼机制,但这个呼吁也是直到2020年新《证券法》出台,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集体诉讼机制才宣告落地。而直到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一年之后,这才有了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面世。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集体诉讼。就新《证券法》来说,引入的是代表人诉讼机制。而代表人诉讼又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就普通代表人诉讼而言,与共同诉讼的性质差不多,只有参与诉讼的投资者才能在胜诉后获得赔偿,所以,普通代表人诉讼并不能起到真正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效果,因此并不属于投资者集体诉讼范畴。

而只有特别代表人诉讼才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集体诉讼,可以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规定,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别代表人只能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来出任,如在康美药业案中出任特别代表人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就是一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也是目前资本市场上最主要的一家投资者保护机构。而且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来说,出任特别代表人必须得到不少于50位投资者(也即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出任康美药业案的特别代表人得到了56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

特别代表人诉讼之所以能够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关键就在于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的是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从而有利于克服受害投资者人数众多、每人受损金额不大的诉讼动力不足问题,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开启,就投资者保护而言无异于是翻开了新的篇章,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也正是基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因此,A股市场在迎来了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后,还希望在未来的诉讼中,能够更多地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毕竟特别代表人诉讼不仅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也是对弄虚作假、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公司的一种严惩。毕竟特别代表人诉讼涉及到的索赔金额通常都会很大,通常都会上亿、十几亿甚至数十亿,这对于违法违规公司来说显然是一种严惩,对后来者也具有极大的震慑力。

同时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来说,也需要尽可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让投资者赢了官司也能得到赔偿。毕竟特别代表人诉讼涉及到的索赔金额都很大,违法违规公司或面临着“赔不起”的问题,甚至不排除有的公司因此“耍赖”,不给赔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将更多的责任人作为索赔的对象,比如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控股股东等。与此同时,从法院的角度来说,也需要加大执行力度,尽可能让投资者得到赔偿。

此外,鉴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所具有的专业性,建议在沪深交易所及证监会所在地设立专门的证券法庭,受理资本市场案件,包括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全部由证券法庭受理。这一方面可以体现更强的专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一些地方性因素对法庭审判的干预。实际上,目前上海、北京两地都已成立了金融法院,开设证券法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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