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打补丁”,应退尽退还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退市新规“打补丁”,应退尽退还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2022年01月10日 06:42 皮海洲

退市新规自2020年末发布以来,距今已有近一年的时间了。由于目前时间已进入2021年收尾阶段,上市公司又将进入2021年年报编制与发布阶段,因此,这就涉及到上市公司财务类退市指标的编制问题,因为退市新规有“净利润+营业收入”的退市组合财务指标的设置。

为严格执行退市新规,11月19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以下统称《“营业收入扣除”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营业收入扣除”指南》的内容来看,其发布是及时的,也是有必要的。该指南给退市新规打了一个“补丁”,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在“营业收入”指标上弄虚作假,以此来逃避退市的风险,让那些空壳公司、存在问题的公司该退则退、应退尽退。

去年末发布的退市新规在财务类退市指标方面,新增了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为此,营业收入1亿元就成了一些上市公司逃避退市所需要坚守的底线。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就有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达到目的,包括“中国好同学”式的无偿捐赠资产。

正是为了防止一些上市公司在营业收入指标上做手脚,所以上交所就发布了《“营业收入扣除”指南》,对营业收入的扣除项目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营业收入扣除”指南》,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以及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都将纳入营业收入扣除项范围。如此一来,“中国好同学”式的捐赠资产就难以成为某些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了。因此,上交所的这个“补丁”打得好,切中了某些空壳公司的要害。

当然,要做到该退则退、应退尽退,仅仅只是打出“营业收入扣除”这一个“补丁”显然是不够的。以沪市上市公司为例,康美药业造假案震惊A股市场,因为康美药业案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一宗财务造假案。根据证监会调查核实,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累计虚增营业利润41.01亿元,累计多计利息收入5.1亿元。同期,康美药业还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亿元。为此,证监会对康美药业案的定性是,康美药业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证监会对康美药业案的定性已经是最严重级别了。

对于康美药业这种重大财务造假公司,应不应该退市,其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康美药业退市了吗?没有,该公司仍然还在A股市场上苟延残喘。也就是说,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远远还没有达到该退则退、应退尽退的要求。可以说,像康美药业这种累计造假金额超过1200亿元的巨额造假公司没有因为财务造假而退出A股市场,这是A股市场退市制度的一种耻辱。如今,虽然上交所打出了“营业收入扣除”这个“补丁”,但这个“补丁”显然也解决不了康美药业的退市问题。

因此,要解决该退则退、应退尽退的问题,还必须对退市制度加以完善。比如,在清除空壳公司方面,还有必要引入职工人数退市指标。当一个企业只剩下十几个人来七八条枪的时候,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来说,显然是很难正常运转的,这样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已经提前倒闭了,剩下的就是一个空壳而已。

又比如,财务造假的退市情形,可以对上市公司一年、两年、三年财务造假的退市情形作出不同的规定。如:一年财务造假,造假金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或利润造假达到5亿元的,即直接退市;连续两年财务造假,累计造假金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或累计利润造假金额达到5亿元的,即直接退市;对于连续三年财务造假的,无论财务造假金额多少,都直接退市。如果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按此作出规定,康美药业就难逃退市的法网了。“该退则退、应退尽退”的监管目标则有望因此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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