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不是股东短线交易的借口 必须法办!

“不懂法”不是股东短线交易的借口 必须法办!
2022年03月02日 06:50 皮海洲

2月24日晚,江南高纤公告,公司24日收到股东叶金友出具的《关于本人买卖股票的构成短线交易的说明及致歉声明》,由于叶金友不了解证券法和交易规则,在1月26日至2月15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后,又买进卖出股票,构成短线交易。为此,叶金友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9999时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买卖所持公司股票。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叶金友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收回,本次交易所得收益为103427.14元,叶金友愿意将以上交易收益上缴公司董事会。

从公司的层面来说,江南高纤公司只要收回叶金友短线交易所得到的10.34万元的收益,这件事情也就宣告结束了。不过,从监管的角度来说,这件事情不应该就此带过,而必须依法处理,毕竟“不懂法”不是股东可以进行短线交易的借口,更不是当事人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

从叶金友买进江南高纤这件事情来看,至少有三处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之规定的。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而根据2月23日晚江南高纤发布的公告,公司2月22日查询股东持股情况时发现,叶金友已持有公司股份1098016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4%。于是,公司第一时间通知叶金友,并要求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月23日,公司收到了叶金友签署的《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叶金友)》。公告披露,1月25日,叶金友增持公司634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本次权益变动后,叶金友持有公司909303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首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因此,从1月25日起,叶金友的持股就达到了5%,但叶金友却没有按规定在3日内向证监会与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没有通知上市公司。可见,叶金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不仅如此,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在持股达到5%之后的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叶金友在1月25日持股达到5%之后,于1月27日、28日又进行了股票交易。因此,叶金友1月27日、28日买入股票的行为,同样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叶金友2月11日卖出、买入股票的行为,以及2月14日买入、2月15日卖出股票的行为,均构成了短线交易,是与《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相背离的。根据《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也正因为叶金友买卖江南高纤股票的行为构成违法,因此,仅仅只是道歉显然是不够的,而且即便是将短线交易的收益收归上市公司所有也是不够的。毕竟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证券法》是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的。比如,对于叶金友的短线交易行为,《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叶金友买卖江南高纤股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并最终依法作出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决不能因为叶金友声称自己不了解证券法和交易规则,就对其法外开恩,让其逃过法律的惩罚。若果真如此,那就是对违法者的纵容,是对法律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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