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0月13日,信达国际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公告。
观点新媒体获悉,据信达国际2016年7月7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信达国际与一间香港持牌银行订立的有关3亿港元循环贷款融资的融资协议。
于2023年10月13日,信达国际作为借款人与银行就贷款融资订立一项补充融资函件,连同融资协议及其后签订的所有其他补充融资函件,统称新融资协议。新融资协议订明(其中包括)对信达国际控股股东特定履约责任。
根据新融资协议,假如在没有取得银行书面同意下,倘若任何承诺(其中包括以下承诺)在作出或重复时在任何重大方面被证实或证实为不真实或不准确,则属违约事件︰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信达国际至少50%的股权;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须由中国信达拥有至少50%的股权;
3.信达国际须由信达证券拥有至少50%的股权。
于该公告日期,信达证券间接拥有信达国际已发行股本约63%,而信达证券为中国信达的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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