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新政后 证监会允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适当调整

再融资新政后 证监会允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适当调整
2020年02月28日 22:16 每日经济新闻

2月14日再融资新规发布后,对于现有的并购重组项目,配套融资部分如何与再融资新规相衔接?2月28日,证监会方面对外明确表示:允许上市公司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配套融资部分做出适当的调整。

据证监会官网今日披露,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重点针对再融资政策做出回答。

当被问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配套融资部分如何衔接,证监会有什么安排?”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道,再融资新规发布以来,对于现有的并购重组项目,配套融资部分如何与再融资新规相衔接,市场各方较为关切,我们也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为便利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抗击疫情、恢复生产,允许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配套融资部分做适当调整。

具体而言,对于已取得行政许可批文,配套融资尚未实施的并购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在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后,可以调整配套融资部分的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规模等内容。

不过,如果证监会在批文明确了配套融资总金额上限,上市公司不得调增配套融资总金额。此外,对并购重组行政许可批文有效期暂缓计算,变更配套融资方案后无需更换行政许可批文。

“现在属疫情期间,对并购重组行政许可批文有效期暂缓计算,变更配套融资方案后无需更换行政许可批文,可以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有利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经营。”一位业内人士评价道。

而对于已发布重组预案,但尚未取得批文的并购重组项目,相应规则为:若上市公司拟调整配套融资方案中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规模等内容的,需重新召开董事会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无需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重新确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在前述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拟将配套融资方案中定价基准日确定方式变更为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之一的,发行对象需符合规定条件且于董事会决议前全部确定,并需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需重新确定。此外,上市公司拟新增配套融资的,需要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需重新确定。

而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涉及定向可转债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在外界看来,此次配套融资新规明确了并购重组项目的配套融资程序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配套融资的顺利进行,进而也会加快恢复生产经营。

实际上,尽管身处疫情事情,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仍在持续推进,支持了企业发展与经济平稳增长。2月26日,智慧松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便获有条件通过。“审核方面,我们做到三个正常,一是正常核发首发批文,二是正常推进审核进度,三是正常推进并购重组许可受理和审核工作。”不久前,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对外表示。

而此次再融资新规发布以来,国内众多上市公司已纷纷响应政策,或新发布定增方案,或修改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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