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券商频违规债券交易、资管业务成“重灾区”

中小券商频违规债券交易、资管业务成“重灾区”
2020年09月07日 12:05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易妍君广州报道

    由于旗下资管产品进行债券交易时存有违规情形,近日,宏信证券、中邮证券以及万和证券的资管业务有关人员被采取了“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

    8月31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6份监管措施决定,除上述3家公司有关人员,宏信证券还被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产品除外)的行政监管措施。

    而广东证监局、河南证监局也分别在8月27日、8月28日披露了对粤开证券、中原证券的行政监管措施,这两家券商也涉及资管业务违规。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两个月前,监管方面已经对中邮证券、万和证券采取了责令改正措施,并约谈了宏信证券风控负责人。当时监管措施决定披露的违规情形与8月31日披露的违规情形基本一致。

    多重违规

    根据证监会官网8月31日披露的监管措施决定,万和证券、中邮证券和宏信证券旗下被点名的资管产品,均涉及债券交易。

    例如,经查,监管方面发现,2018年7月,万和证券定向资管产品臻和5号将当日发生实质兑付风险的3500万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净价85.82元卖给东海证券;同日,公司投顾产品汇鑫293号从东海证券买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净价为85.86元,风控部门对资管和投顾产品上述交易未监控核查。

    一位资深固收类基金经理告诉记者,大机构的债券交易往往有更为严格的监管和合规要求,比如投资决策,风控及交割结算岗位分离,异常交易要随时向风控部门报备,以及交易审批环节都应纳入机构信息监测系统,并且设定资管风险阈值等。他解释,防范异常交易风险主要是为了维持交易市场稳定有序,保证债券价格和债权资产的估值公允,保护资产组合持有人的利益。

    “偏离几个点的转让还是比较正常的,各家风控限制也有些区别。”他进一步指出,当然价格偏差太多,不排除小机构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在合规和风控管理上存在些漏洞,以及存在各种利用风控漏洞去套利和钻空子的行为。

    除了上述被点名的资管产品,这几家券商还存在其他违规情形,例如人员岗位混同、违规新增表外代持或是合规管理存有漏洞等。

    此外,广东证监局的监管文件显示,粤开证券开展私募资管业务存在几类问题,包括:资管计划之间违规进行债券交易,2017年2月、2018年2月,分别通过交易对手,在不同集合资管计划之间,以同一价格买卖同一债券;两只资管计划存在异常交易情形,对相同面值单一债券隔日“高买低卖”,缺乏合理理由。

    对此,粤开证券有关人士回应记者称,“我司将积极整改,形成系统化的整改方案,通过对资管业务顶层设计进行重构,改进并提高我司的资管业务能力、合规管理能力、风控能力。该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影响。”

    8月30日,中原证券公告称,“资产管理业务非标融资项目出现风险后,公司高度重视,已全面停止开展此类非标融资业务,并安排专人对存续非标融资项目进行细致排查梳理,推进存续非标融资项目的风险化解工作。”并提到,公司认真落实资管新规要求,强化基础制度制定修订,以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为核心,采取差异化和适度规模化的业务策略,尽力避免发生类似风险事件。

    相关责任人难逃其咎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券商本身,监管方面开始加强对违规业务人员的追责。本次3家券商多位相关人员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一方面,监管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较为审慎。与此同时,“责任细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根据8月31日披露的监管措施决定,监管方面认为,宏信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曹某某对新增表外代持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定向资管产品宏信龙江1号投资经理梁某某、定向资管产品宏信信成1号投资经理姜某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而万和证券鲍某某被认定为:作为公司资管五部负责人、资管计划臻和5号投资经理,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明知故犯,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同时,鲍某某也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债券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投资决策岗位。

    证监局方面,与上述责令改正决定同步,中原证券时任资管业务部门负责人、时任分管高级管理人员、时任总裁助理(分管资管业务)均被出具了警示函。同时,上述资管计划两名投资经理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另外,从今年的情况来看,证监会还曾作出过对券商副总经理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限制券商高管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等。

    根据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如果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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