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隐匿洗钱风险 银行提升管控力度

理财产品隐匿洗钱风险 银行提升管控力度
2022年06月24日 17:07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王柯瑾 北京报道

“将非法集资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再以公司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断购买赎回,赚取利润。”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显示,理财产品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和隐匿不法所得的渠道。从公开案例可知,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是理财产品洗钱的主要风险源。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招商银行发布通告称,将更新招商银行以及招银理财产品说明书。更新条款中提到,如果发现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可单方面限制交易甚至终止账户业务。

业内分析认为,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正在加强反洗钱力度。据了解,理财子公司成立后,业务系统和数据与母行隔离,此前由母行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承担的工作也由理财子公司全面承接,理财子公司也成为反洗钱风险体系的重要参与者。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还需要不断进行人员、系统、培训等各方面的能力提升。

条款加码 主动防控风险

近日,招商银行和该行理财子公司招银理财拟对其分别作为管理人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重要须知”中的条款进行补充。

从补充的具体内容看,若投资者或重要关联方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投资者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一是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二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三是投资者或投资者账户、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四是投资者或投资者交易、投资者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五是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央视特邀嘉宾、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毅律师认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对银行反洗钱一直很重视,此次条款的增加是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在反洗钱背景下采取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一步。根据条款,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可以在投资前期及之后的过程中提前发现投资者的交易风险,及时进行风险事项的确认,同时在之后采取一系列的拒绝开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等措施来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维护资金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告,招商银行更新条款中的“重要关联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重要关联方或涉及热衷于购买理财产品的上市公司。

“对于一些关联方较多、关联关系较为复杂的企业投资人以及部分持有境外资本的相关企业投资人来说会有较大的影响。”孙毅表示,“需要这些投资者在投资前主动把控企业内部以及关联企业等一系列相关风险,对于企业涉及的相关资金流通的合法性以及其他合规性的要求明显提高,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承担了比之前更大的风险与责任。”

难点仍存 重视科技手段

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陆续成立,反洗钱成为其需要承担的重要工作。去年8月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记者也注意到,今年以来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对反洗钱岗位招贤纳士。如浦发银行理财子公司、兴业银行理财子公司2022年公开招聘中都涉及反洗钱岗位。

以浦发银行理财子公司为例,该岗位职责包括:负责根据监管制度和相关要求,拟定公司制度管理要求;牵头公司制度合规性管理工作;牵头公司内控体系与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组织梳理各项内部管理流程,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优化建议,以及负责开展员工行为管理、关联交易、反洗钱等日常事务工作等。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作为反洗钱的新晋金融机构主体,如何识别隐藏身份,挖掘关联关系,掌握交易网络,是银行理财子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点。

方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国际认证反洗钱专家(CAMS)汪灵罡表示:“商业银行已经付诸巨量资金和人力资源在积极提高反洗钱反恐融资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困难还是基层网点的业务考核压力大、可疑交易监控与分析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经年累月才能积累经验、掌握技能、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专业软件服务商水平不高等。对于理财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能力的提升,需要从人员、系统、培训等各方面入手。”

孙毅认为,在加强反洗钱能力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制定风险监管措施,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强调全过程贯彻评估洗钱风险;设立专门部门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

对银行理财子公司而言,反洗钱工作也存在一定难点。孙毅表示:“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由于现在理财子公司的客户范围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非自然人客户,这就需要两套识别客户身份的标准,客户身份识别难度较大,身份识别信息的获取难度也会变大。此外,资金来源风险方面,理财子公司筹集资金过程中要防范洗钱风险,以避免资金来源于赃款赃物,导致理财产品可能被犯罪分子作为洗钱的工具,或者被涉黑涉恶的企业所利用。”

孙毅建议:“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持续关注监管政策。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出台理财子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等方面规则,理财子公司应当高度关注相关政策以及反洗钱工作规范,并根据国家规范及时调整自身防控政策。”

此外,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反洗钱工作力度也被重视。“理财子公司应当注重搭建自身的信息化业务系统和电子化风险防控体系,具体可采取搭建数据库等方式,确保客户信息在业务系统的准确唯一以及数据存储和调用的稳定性。”孙毅如是说。

(编辑: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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