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乱象

本报实习记者 崔文静 记者 夏欣 北京报道

近日,因出具的天翔环境恢复上市保荐书存在问题,太平洋证券被四川证监局出具监管函。

监管函指出,太平洋证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录的与天翔环境部分债权人访谈底稿未记录时间,部分未见对方签字确认。

太平洋证券被监管点名,系因其所服务的企业踩雷。而数日前,粤开证券则因担任主承销商的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涉募集说明书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Wind数据显示,胜通集团目前已有9只债券发生实质违约,违约债券余额达55.5亿元。其中,在上交所发行的3期私募债均由粤开证券承销,合计违约债券余额为11亿元。

实际上,作为中介机构的券商投行,受其服务公司牵连而被处罚的案例并不罕见。海通证券、华龙证券、德邦证券等诸多券商,均曾因此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恢复上市保荐书出错,太平洋证券收监管函

10月11日,四川证监局发布一则针对太平洋证券的监管函,监管函称太平洋证券为天翔环境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存在两大问题:

问题一,在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等处列示了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数据,第二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消除情况的说明”提到,天翔环境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经查,天翔环境2020年末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存在错报。

问题二,收录的与天翔环境部分债权人访谈底稿未记录时间,部分未见对方签字确认,收录报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经指出后才陆续补充完整。

对于部分访谈底稿未记录时间、未签字的情况,多位投行人士接受采访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这在实践中比较常见。

“一个保荐项目会涉及诸多访谈,主要访谈一般会签字,有些不太重要的访谈因受访人不愿签、工作人员疏忽等,也时常出现不签字的情况。如果企业不出问题,个别访谈不签字也能通过。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企业出问题,访谈底稿未签字确认,则无法说清楚访谈真实性。”有近20年保代经验的投行资深人士峦萧萧(化名)表示。

不过,具体到太平洋证券项目上,他认为访谈未签字确认,说明相关人员问题意识和免责意识比较差。“天翔环境是恢复上市而非首次申请上市,企业的所有财务数据都会变得非常敏感,为了达到上市标准,企业很可能会拼凑利润,每一笔利润、每一个数字都可能是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生死线。在这种情况下,谨慎一些的投行人员应当知晓企业存在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所有访谈底稿一定要按照要求确保对方签字确认、记录访谈时间。”

峦萧萧同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找到了访谈人,所取得的证据仍然可能是不可靠的。“天翔环境2020年度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影响到其能否恢复上市。受访债权人有可能与企业串谋,故意造假以美化企业相关数据。在一两个数据便能决定生死的关头,投行的工作底稿必须特别完善才能过关。”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指出,“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在峦萧萧看来,太平洋证券所作的工作底稿中,针对债权人的部分访谈未签字,从法律角度意味着该访谈存在杜撰的可能性,无法证明券商已向该债权人了解相关信息,未能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向太平洋证券方面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对方未予回复。太平洋证券仅在上交所发布的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提高执业质量,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承销债券违约,粤开证券遭立案调查

太平洋证券吃下监管函前几天,粤开证券发布公告称,因粤开证券在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承销业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粤开证券进行立案。

此番胜通集团名下违约债券共9只,金额高达55.5亿元。其中,最近三期(“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均为私募债,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在上交所发行,主承销商由粤开证券担任。

早在今年8月,胜通集团便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彼时,决定书指出胜通集团两大违法事实:

“一是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因融资需要,2013年至2017年,在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通过复制真实账套后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账套及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胜通集团将虚假账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其中,虚增主营业务累计615.4亿元。二是通过直接修改2016年度和2017年度经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胜通集团在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出具2016年度、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后,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胜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中天运印章后将报表对外披露。”

胜通集团存在的上述两大问题,作为主承销商的券商投行是否应当发现,发现是否困难?

某券商投行人士李猛(化名)告诉记者,投行作为债权主承销商,发债前,首先应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尤其是财务状况,一旦企业利润下滑严重甚至亏损,或者货币资金不足以覆盖短债,则不能发债。在核实企业财务状况的过程中,投行有义务对其近年对外披露的报表进行仔细核查,并就存疑数据与财务报告出具者核实。

李猛进一步表示,胜通集团对会计所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会计所印章而对外披露。此种情况下会计所配合企业造假的可能性极小,胜通集团所盖印章大概率为萝卜章,主审大概率对其所出报告被修改不知情,投行若向其核实,问题则很容易被发现。

峦萧萧的观点与李猛相似,峦萧萧分析:“企业通过直接修改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加盖会计所虚假印章的方式造假,这一操作是比较离谱且容易查出的。券商如果找主审复核,很容易发现问题。问题没有发现,说明投行人员大概率没去核对。同时,投行人员找到主审并与其沟通是比较容易的,券商未发现该问题说明其勤勉尽责明显不到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有星则指出:“作为主承销商的券商,是债券发行的主导方,需要勤勉尽责、在方方面面合理注意和谨慎。在财务方面,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属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作为保荐机构的券商可以对其合理信赖,但要对相关内容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承销机构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承销机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从胜通集团项目来看,企业对外披露的报表篡改会计所审计报告并加盖了伪造印章。从理论上来说,券商如果合理注意、审慎核查,应该能够查出问题,除非券商向会计师事务所发函,对方称披露报表与会计所所作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无异。此种情况下,券商方可减轻责任。”

李有星同时指出,纵使会计所表示披露内容真实,也不意味着券商可以免责。“券商只有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且怀疑后穷尽核查调查程序以排除怀疑,方可免责。”

而针对胜通集团通过子公司账套造假,峦萧萧认为查出的难度较大。“这很可能是系统性造假,如果发行人系统性造假,操作手段很隐蔽,存在投行人员勤勉尽责仍然发现不了的可能性。”

李猛则告诉记者,自己在工作中查出过企业通过子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情况。“如果对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一笔一笔进行核对,每一笔交易都要找到可以相互验证的确凿证据,那么企业造假基本都能发现。”

但他同时表示,实际操作中,在所服务企业未被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受时间紧迫性、投行人员精力、账户复杂性等种种因素影响,投行有时做不到对每一笔账都交叉验证,一旦企业采用了非常隐蔽的造假手段,投行即可能被蒙蔽。

粤开证券在对本报记者的采访回复中强调,此次被立案调查是历史遗留问题。其作为胜通集团发行的3期私募债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涉嫌未勤勉尽责,系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彼时粤开证券尚为联讯证券,控股股东也与现在不同,处于原高管团队管理期间。

李有星认为,券商具有继承性,处罚不会因券商更换大股东、更名而减轻。

粤开证券方面同时表示:“当前,公司已逐步化解了多个历史遗留风险事项,为政府部门处置系统性风险、资本市场规范稳健发展以及促进证券法人机构做强做大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深刻理解中介机构对投行项目风险把控对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高度重视原联讯证券暴露出的各类风险事件。公司一方面将风险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在落实监管要求方面做了大量的优化工作,夯实了风险管理的硬实力。公司不断强化对业务的实质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嵌入业务开展全流程,做实一二道风险管理防线职责,以达到在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下助力业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业界关注的点是,被立案调查后,粤开证券投行相关资质是否会被喊停?

某头部券商投行执行董事冯庆(化名)告诉记者,存在可能但并非绝对会被叫停。“一般来说,立案调查结果出炉速度比较快,券商在被立案调查事件中所犯问题相对较小,监管认为券商整体内控体系相对较好,且券商应对态度积极,如果同时满足上述因素,那么投行相关资质被喊停的可能性就比较小。比如海通证券因奥瑞德事件被立案调查,业务资质即未受影响。”

他同时指出,被立案调查,投行的业务资质可能不受影响,但投行业务多多少少都会被干扰。一方面,立案调查期间,新申报材料一律不接收,这意味着无法申报新项目;另一方面,已在推进中的项目可以继续推进,但每推进一步,都需经公司内部其他团队进行二次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券商接连吃罚单

实际上,券商投行因所服务的企业踩雷而被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仅就被立案调查而言,已有多家券商中招。

9月8日,海通证券因在担任奥瑞德财务顾问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天后,调查结果出炉,海通证券被罚没400万元;两位涉事主办人分别被处以5万元罚款。

8月18日,受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题牵连,身为中介机构的华龙证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华龙证券保荐的创业板IPO项目悉数被“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企业出问题,券商所面临的不只是立案调查,一旦投资者起诉索赔,券商往往面临着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9月24日,“五洋债案”二审结果出炉,维持原判,作为债券承销商的德邦证券同五洋建设时任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共同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为何因服务企业存在问题而被处罚的券商如此之多?

峦萧萧认为,这与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密切相关。“近年来,监管对投行的要求严格了许多,通过严查倒逼投行归位尽责。不过,券商现在的内控也已大为改善,既设有很大的内控部门,又有内核部门对业务进行逐级审核,投行当下新接业务再出现类似问题的可能性大为降低。”

那么,券商投行如何做,才能在企业踩雷时不受牵连?

李有星指出,作为中介机构的券商要想免责,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对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其中,针对粤开证券被立案调查的债券承销业务问题,他告诉记者,按照《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在“债券承销机构的免责抗辩”中的要求,债券承销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的相关内容,能够提交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债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执业规范和自律监管规则要求,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印证和讨论等方法,对债券发行相关情况进行了合理尽职调查;

第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债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部分信息披露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第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相关债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在履行了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的基础上,排除了原先的合理怀疑;

第四,尽职调查工作虽然存在瑕疵,但即使完整履行了相关程序也难以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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