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 证监局查明涉嫌违法事实 *ST围海及相关人员将面临高额罚单

电鳗 证监局查明涉嫌违法事实 *ST围海及相关人员将面临高额罚单
2024年01月04日 14:36 电鳗快报

《电鳗财经》文电鳗号

近日,*ST围海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ST 围海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宁波证监局调查完毕,经查明*ST 围海 2019 年年度报告商誉减值事项存在虚假记载,*ST 围海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虚增 2021 年利润、虚减 2022 年利润。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围海相关定期报告、财务资料、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宁波证监局认为,*ST 围海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ST 围海 2019 年年度报告商誉减值事项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冯婷婷时任*ST 围海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主导并决策实施商誉减值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付显阳时任*ST 围海总经理,唐建新时任*ST 围海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胡寿胜时任*ST 围海财务总监,上述人员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对于*ST 围海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虚增 2021 年利润、虚减 2022 年利润的行为,汪文强时任*ST 围海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付显阳时任*ST 围海副总经理、李威时任*ST 围海副总经理、王可飞时任*ST 围海财务总监、宋敏时任*ST 围海财务总监,上述人员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万元罚款;对冯婷婷、汪文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付显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李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对王可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对唐建新、胡寿胜、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立足,诚信经营是至关重要的。而这次*ST围海被处罚事件,无疑是对企业诚信的一次严重挑战。

*ST围海被处罚事件,给所有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一方面,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立足,诚信经营是至关重要的。任何试图通过违法违规手段来谋取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代价;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电鳗财经》将对*ST围海整改情况,及其未来业绩表现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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