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定增收益保障协议 锦泓集团及相关人士收警示函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定增收益保障协议 锦泓集团及相关人士收警示函
2021年02月07日 17:20 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2月7日晚间,锦泓集团(603518)发布公告称,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定增收益保障协议,锦泓集团及相关人士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经查,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锦泓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致勤和董事、副总经理宋艳俊与一村资本有限公司、昆山威村投资合决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朴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朔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锦泓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锦泓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王致勤、宋艳俊分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同时,王致勤、宋艳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未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王致勤、宋艳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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