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供给保障科创板“实验田”见效 执法升级护航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法治供给保障科创板“实验田”见效 执法升级护航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2021年07月25日 15:35

本报记者 吴晓璐

上海证券交易所数据显示,截至7月25日,科创板上市公司达313家,总市值4.88万亿元。开市两年以来,科创板运行平稳,集聚了一批“硬科技”企业。与此同时,科创板各项制度创新经受住了市场考验,并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中“输出”了成功经验。

市场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市场人士认为,自科创板成立之初,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为科创板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监管机构、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等各市场参与主体的预期,维护了市场平稳运行,并为注册制改革的稳步推行积累了有效经验。未来,随着“升级版”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构建,以及“零容忍”理念的贯彻落实,将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法治供给稳定市场预期

科创板“实验田”成效显著

科创板设立之初,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为中心,证券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的制度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改革措施平稳落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3月份和2021年3月份,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继实施,切实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有力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为推进注册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此后,相关配套制度不断落地。

“整体来看,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司法保障的增强,在注册制改革中起到了稳定预期的作用,市场各参与方的事前和事后预期增强,即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如果违规了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具体来看,对于发行人而言,在以信披为核心的背景下,可以做出合法并更加理性和正确的发行上市决策,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而言,近两年一些涉及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典型案例,对中介机构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促使其尽职履责,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对于投资者而言,亦增强了其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并遵守市场规则进行交易。

“总体上,围绕科创板注册制改革出台的一系列规则,有助于厘清注册制的内涵,并细化了适用标准尺度,明晰了司法裁量路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持续有效的法治供给,对于形成稳定合理的市场制度规范体系非常关键。规则和预期越清晰,市场活力就越能被激发出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对科创属性的理解及适用标准的不断细化。

“两年来,围绕着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颁布了很多法律法规,科创板注册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称,随着科创板注册制改革推进,发行条件由准入门槛式转向发行条件披露式,企业融资效率提升,对于投资者而言,法治供给的增加,有效地提升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两年以来,市场运行平稳,科创板‘硬科技’成色和市场包容性逐步显现,以信披为核心的理念深入人心,市场化的准入机制增强了市场各方的预期。”郑彧表示,从科创板两年来的经验来看,科创板的制度规则经受了市场考验,一方面,将事前审核放权于市场后,并没有出现此前市场所担忧的情况,而且运行良好;另外,从事后监管来看,监管层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显著增强,有效震慑了市场各参与方,保障了市场良好运行。

2020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动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付诸实践,有助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此后,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五洋债欺诈发行案、飞乐音响虚假陈述案和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先后迎来一审判决,今年4月份,投服中心对康美药业启动了特别代表人诉讼。

“上述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案件获得一审判决,以及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体现了在新证券法下,人民法院对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增强,全面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郑彧表示。

“升级版”证券执法司法体系

将保障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资本市场未来五年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主要目标。

此后,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逐步推行,在放宽前端准入的同时,对加强后端的监管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意见》完善了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意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主线,确立了“十四五”证券执法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目标清晰、路径明确,对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提高证券执法司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券监管执法是一个有机整体。中后端的持续监管和有效问责需要及时跟上,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共同构成立体化的惩戒约束体系,必然会对前端的注册发行实践形成正向激励,相互作用,共同塑造全市场对于注册制的正确认知。

李建伟认为,《意见》的发布与实施,将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提高执法司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具体而言,一是在法律规范的设计理念上,将能有效应对去中介、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现状;二是在法律规范的具体设计上,法律责任的威慑功能、惩罚功能,在执法、司法环节的结构性障碍能得到有效破除,并充分地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在规范的落实上,查处证券违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专业化程度将会进一步加强,执法与司法的协调机制也会随之加强。

“《意见》进一步强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各项举措切中要害。”郑彧认为,“‘放管服’中的‘管’,并非事前准入的行政管控,而是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可以预见,《意见》颁布后进一步的监管举措会对违法违规行为主体产生强有力的威慑,由此保障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

(编辑 崔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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