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3.25亿元,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显效!

追偿3.25亿元,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显效!
2021年11月24日 18:27 证券日报之声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见习记者 杨洁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诉实际控制人张长虹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被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受理,涉诉金额约3.25亿元,这是11月23日晚大智慧发布的关于诉讼的最新进展。

这意味着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显效。

这起案件的五名被告分别是:张长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玫(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日红(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榕(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郭仁莉(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记者梳理事件时间线发现,此事源自2016年7月,大智慧因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张长虹等五人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监会此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2月26日,大智慧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大智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亿元,利润总额4292.12万元。经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1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

大智慧2020年年报披露了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2861位投资者赔偿约3.2亿元。

《证券日报》记者从投服中心获悉,2021年4月份起,投服中心两次向大智慧提出质询,督促其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因公司怠于履行追偿职责,投服中心以约86万元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于2021年9月8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将张长虹等五名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列为被告和第三人。

2021年10月13日,大智慧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投服中心对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提出诉讼,提出相关责任方向大智慧赔偿约86万元等。

2021年10月19日投服中心再次向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请公司说明实际赔偿金额以及向相关责任人的追偿情况,并再次建议公司监事会尽快向个人责任人追偿。期间,投服中心多次向公司询问追偿进展。

2021年11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大智慧向“关键少数”追偿的诉讼。大智慧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赔付的赔偿款约3.25亿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2日)。

此次诉讼案件主要事实为: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张长虹、王玫、王日红、洪榕、郭仁莉应对投资者因案涉虚假陈述行为遭受的股票投资损失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向投资者赔偿之后,有权就支付超出自己应承担赔偿份额的部分向连带责任人追偿。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投保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可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持股期限及比例限制,为只持有上市公司一手股票的投服中心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能、代表投资者行权维权扫清了资格障碍。

此案是落实新《证券法》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加大对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的具体实践。

“如果大智慧案胜诉,相关监管自律等各方可协同发力,督促存在同类情况的上市公司主动追偿,保护投资者的同时也保护上市公司,能起到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保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助于进一步维护中小股东权利,弘扬股权文化;有利于提振投资信心,释放法治红利;有助于倒逼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提高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失信成本;有助于优化投资者友好型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新发展理念。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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