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独董“独立”需要多方努力

康美药业:独董“独立”需要多方努力
2022年01月14日 23:09 证券日报之声

事件:康美案巨额赔偿引发独董离职

2021年11月12日,被称为“中国集体诉讼第一案”的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独董被市场认为是“不干活儿只拿钱”,落得了上市公司“花瓶”的尴尬称号。而在这一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员中,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要承担10%连带责任(约2.46亿元);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要承担5%连带责任(约1.23亿元)。这一处罚金额远超其任职期间在康美药业所获薪酬。

康美案例引发了市场对独董制度的关注,获得与风险不成正比引发了独董离职潮。自2021年11月12日至12月10日,A股有60余家上市公司独董提出辞职。其中开山股份控股股东开山控股公开谴责离职独董的行为,让这一话题沸腾。

不过,康美药业独董最终有惊无险。2021年11月19日晚,*ST康美发布公告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与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相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参与本次重整的投资人拟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总额不超过65亿元,该资金也将用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集体诉讼案确认的赔偿,这也意味着*ST康美独董上亿元赔款是否不用交了。

观察:独董独立需要多方努力

随着康美案一审判决落槌,其5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5%至10%的不等巨额连带赔偿责任,独董这一职业仿佛一夜之间就从“轻松”变得“高危”起来。市场普遍认为独董的收入与处罚不匹配,引起部分上市公司独董的扎堆辞职,继而引发对于独董制度有效性的怀疑。

我国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了上市公司,但以往证券执法实践表明:独董与其他董事担负同等的义务、承担同样的责任,对违规零容忍。新《证券法》第197条明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未披露有关信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负有直接责任)将会受到20万元到200万元的罚款;如果上市公司披露了信息但有虚假陈述的话,负有责任的独董将会受到50万元到500万元的罚款。笔者注意到,2021年3月份,广东榕泰因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其四名独董分别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罚款约为独董8年的薪酬。也就是说,在我国,独董向来就是高危职业,而非人们理解的“平躺”就能赚钱的职业。

根据我国《公司法》独立董事违反法定义务时,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董事从事欺诈行为并使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必须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滥用公司机会、信息或财产而获利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受贿或秘密取得利润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应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注意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因错误信息而作出错误判断的法律责任。

让独董“独立”需要多方努力,独董制度的优化势在必行。

2021年12月4日,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也就独董制度发言,表示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市场各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建议,已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我们认为,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屁股决定脑袋”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更加清晰独董的责权利关系。同时,交易所加强上市公司独董任职资格备案审查工作,提升独董进入的门槛。

在上市公司层面,让独董真正“独立”需要下一番决心。上市公司要强化和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为独董监督工作提供便利;给予较高的话语权,让独董实实在在发挥其客观作用。保护股东权益、投资者权益,说到底也是上市公司提升整体价值的有效途径。

在独董个人层面,要有职业的敬畏感、责任感,敢于担当,敢于在董事会上提出不同意见。正如同时担任格力电器、万科A、中光学和柔宇科技独董的刘姝威所言,独董要对投资者负责任,对有关资料出现疑问必须询问上市公司相关部门,签字前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否则,拒绝签字。

康美案的这份判决,或许可以敦促现任独董们履行自己的职责,当好“看门人”,但也可能会导致很多优秀的独董,基于保守的风险偏好而选择辞职。需要强调的是,康美案只是个案,不应将处罚与某个职业挂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独董还是其他高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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