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纠纷获终审判决 科隆股份可望挽回损失

业绩补偿纠纷获终审判决 科隆股份可望挽回损失
2023年07月25日 23:58 证券日报之声

本报记者 李勇

科隆股份7月25日晚间披露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补偿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泽”)原股东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泽源”)等就四川恒泽业绩补偿相关纠纷已经收到终审判决。

纠纷缘于一起并购

科隆股份与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等相关方的业绩补偿纠纷,主要缘于多年前的一起对外并购。

2016年1月28日,为加强产业链中下游布局,科隆股份与四川恒泽签订相关框架协议,就拟收购四川恒泽100%股权相关交易安排进行约定。当年的4月28日,科隆股份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签订相关协议书,约定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所持有的四川恒泽100%股权,交易价格2.3亿元。其中,股份对价方式支付1.495亿元,现金对价方式支付8050.00万元。

同日,贾维龙、袁慧莉、刘瑛、贺泽生、薛彐英等五人作为丙方,还与作为甲方的科隆股份、作为乙方的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就此次收购签订《利润补偿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四川恒泽2016年度、2016至2017年度、2016至2018年度、2016至2019年度、2016至2020年度各期的累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600万元、6000万元、1.03亿元、1.5亿元和2亿元。若四川恒泽未实现承诺利润数,则科隆股份将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持有的相应数量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所持股份数不足,则由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偿。贾维龙等五人作为丙方,为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履行《补偿协议》约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四川恒泽最终经审计的2016年至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累计仅为3100.43万元,并未达成业绩承诺,且喀什新兴鸿溢和喀什泽源作为承诺方,也未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2021年9月份,科隆股份就业绩补偿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近年来,市场并购重组持续活跃,有关业绩补偿纠纷也有所增多。”新热点财富创始人李鹏岩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方的业绩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且该承诺也是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相关承诺方应当严格遵照业绩补偿协议承诺,如若未能达成承诺业绩,应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已收到生效的终审判决

2022年10月30日,科隆股份就已收到有关此案的一审判决,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喀什新兴鸿溢及喀什泽源将其分别持有的科隆股份相应股份及孳息交由上市公司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向科隆股份支付业绩补偿款1997.44万元;贾维龙等五人对判决中的现金补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上诉期内,相关方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当时并未生效。今年7月24日,科隆股份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喀什新兴鸿溢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准许贾维龙撤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喀什新兴鸿溢负担。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有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告诉记者,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二审判决,业绩承诺方所持的科隆股份相应股票将被回购注销,并须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即喀什新兴鸿溢及喀什泽源所持有的占科隆股份总股本约1.29%的相应股份将被回购注销,同时需要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科隆股份在公告中称,公司收回相应补偿款的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不过,科隆股份前期公告还表示,就此次补偿纠纷,公司在2021年下半年就进行了诉讼保全,法院已对喀什新兴鸿溢和喀什泽源所持有的科隆股份相应股票办理了冻结手续。同时对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以及贾维龙等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及车辆等进行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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