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博创(000889.SZ):重大损失、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不及时 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

中嘉博创(000889.SZ):重大损失、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不及时 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
2020年10月15日 20:08 格隆汇APP

格隆汇 10 月 15日丨中嘉博创(000889.SZ)公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吴鹰、束海峰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警示函内容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吴鹰、束海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重大损失审批和披露不及时。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长实通信”)分别于201813日、21日与北京泰盛亚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泰盛亚德”)签订数据中心建设及技术服务协议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汶川、山东茌平两个数据机房于20198月、9月相继无法正常运营。20191223日,长实通信与泰盛亚德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并于20191227日就相关数据机房建造、维护、服务器租赁业务共计确认投资及资产减值损失168,681,778.67元,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52,883,527.21元)66.70%,但你公司直至2020428日才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不及时。2019328日,你公司与关联方清远市长实建设有限公司(“长实建设”)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拟出资1.6亿元购买长实建设广东省清远市两个商业用地用于办公楼建设,并于20194月向长实建设支付5000万元预付款。20191114日,你公司称由于外部市场变化不再购买长实建设的土地,双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长实建设于201911月退回5000万元土地预付款。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吴鹰、公司董事会秘书束海峰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吴鹰、董事会秘书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该事项反映出你公司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你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相关主体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能力培养,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一步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