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游久(600652.SH):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

ST游久(600652.SH):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
2020年11月06日 18:00 格隆汇APP

格隆汇 11 月 6日丨ST游久(600652.SH)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周五云、控股股东天天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雷宪红、张立燕、刘祥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周五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5号)、《关于对天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6号)和《关于对雷宪红、张立燕、刘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7号),现将警示函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关于对周五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5号)“周五云:

2020年8月20日,雷宪红、张立燕、刘祥与你、周学琴分别签署《转让协议》,其中,雷宪红、张立燕将其所持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游久)控股股东天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科技)30%、25%的股权转让给你,你通过天天科技间接持有ST游久18.33%的股份权益,成为ST游久实际控制人。但你在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义务,而是直至2020年9月5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瞥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天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6号)“天天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为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游久或公司)控股股东,雷宪红、张立燕、刘祥分别持有你公司30%、25%、45%的股权,为ST游久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8月20日,雷宪红、张立燕、刘祥分别与周五云、周学琴签署《转让协议》,将所持你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周五云、周学琴。上述股权转让后,你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且导致ST游久实际控制人由雷宪红、张立燕、刘祥变更为周五云。你公司于8月20日即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且8月27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但并未主动告知ST游久上述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事项,导致ST游久直至9月1日才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关于对雷宪红、张立燕、刘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7号)“雷宪红、张立燕、刘祥:

经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你们合计持有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游久或公司)控股股东天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科技)100%股权,并通过天天科技间接持有ST游久18.33%的股份权益,为ST游久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8月20日,你们与周五云、周学琴分别签署《转让协议》,将所持天天科技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周五云、周学琴。上述股权转让后,ST游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周五云,你们不再持有ST游久任何股份权益。但你们在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后,未主动告知公司,导致公司直至2020年9月1日才公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系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个人的措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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