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志控股(01305.HK):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评公司及执行董事陈纬武

伟志控股(01305.HK):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评公司及执行董事陈纬武
2020年12月21日 16:59 格隆汇APP

格隆汇12月21日丨伟志控股(01305.HK)宣布,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评:公司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23B(1)、14.34、14.38A及14.40条,未有就交易合并计算事宜谘询联交所,亦未有就多项须予公布的交易及一项主要交易遵守公告及/或通函以及须获股东预先批准等规定;该公司现任执行董事陈纬武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声明及承诺》所载的责任。

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8日就该公司及陈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及《承诺》所载责任进行聆讯。

本个案涉及该公司于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五度认购理财产品(指数或资产挂鈎存款),此等投资涉及金额共约1.53亿元,于该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中列作按公允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占该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的9.8%。除产品4外,每项投资都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此外,于2018年12月所作的三项认购(产品1至3)合计构成一项主要交易,而2018年9月所作的两项认购(产品4至5)合计构成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

该公司并没有就上述投资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公告及/或通函以及须获股东预先批准等规定。陈先生全权负责此等投资。他认为投资本质上不过是现金存款,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04(1)(a)条的交易,因此没有就建议认购理财产品通知董事会或咨询专业顾问。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后,上市委员会决定:批评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4.23B(1)、14.34、14.38A及14.40条;及批评陈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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