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集团(603518.SH):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锦泓集团(603518.SH):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2021年02月07日 15:23 格隆汇APP

格隆汇 2 月 7日丨锦泓集团(603518.SH)公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督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督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号)。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11月至20183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致勤和董事、副总经理宋艳俊与一村资本有限公司、昆山威村投资合决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朴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朔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致勤、宋艳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致勤、宋艳俊: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11月至20183月,你们就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泓集团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一村资本有限公司、昆山威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朴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朔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投资者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披露。

锦泓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你们分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你们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未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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