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2月23日丨ST威龙(603779.SH)公布,公司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规担保案件的判决表示不服,于2021年1月1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规担保案件申请再审,近日公司通过法院网络查询,再审申请已分别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再审申请的主要内容:
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本金为1亿元、5000万两起违规担保案件
再审请求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2978号、(2020)鲁民终3020号判决书,并重新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二审法院在未对烟台银行是否“明知”王珍海作为威龙股份法定代表人以威龙股份名义签署案涉《保证合同》已构成越权代表的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在未充分考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及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性的情况下,在《九民纪要》已经确立了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情况下,在《新担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就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确立了具体裁判规则的情况下,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直接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并判定威龙股份存在过错、威龙股份对龙口酿酒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系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请求贵院予以依法撤销,并重新审理。
涉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本金4978万元的违规担保案件
再审请求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3031号判决书,并重新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二审法院在未对华夏银行是否“明知”董事会决议系伪造或变造,是否“明知”王珍海作为威龙股份法定代表人以威龙股份名义签署案涉《保证合同》已构成越权代表的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在未充分考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及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性的情况下,在《九民纪要》已经确立了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情况下,在《新担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就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确立了具体裁判规则的情况下,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直接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并判定威龙股份存在过错、威龙股份对龙口酿酒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华夏银行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系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依法撤销,并重新审理。
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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