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源科技(000909.SZ):未及时审议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收到警示函

数源科技(000909.SZ):未及时审议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收到警示函
2021年09月24日 21:12 格隆汇APP

格隆汇9月24日丨数源科技(000909.SZ)公布,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收到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8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国经、丁毅、李兴哲、陈欣、高晓娟: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12月,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科技)孙公司杭州景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景腾),向宁波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浩盈)提供财务资助10780万元。上述资金于2021年3月11日收回。

201912月,杭州景腾向宁波浩盈提供财务资助10780万元;202012,杭州景腾再次向宁波浩盈提供财务资助10780万元。

上述资金均于当月收回。数源科技未及时审议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章国经、时任总经理丁毅、财务总监李兴哲、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欣和董事会秘书高晓娟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数源科技及章国经、丁毅、李兴哲、陈欣、高晓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监管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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