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涉嫌未勤勉尽责案拟被罚没1858万元,1人"5年禁入"

国海证券涉嫌未勤勉尽责案拟被罚没1858万元,1人"5年禁入"
2021年12月02日 20:32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2月2日电 国海证券公告称,公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涉嫌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显示,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存在虚假记载。

  告知书显示,国海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下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告知书显示,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涉嫌违反《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5]19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下同)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及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国海证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时任项目负责人孙彦飞、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刘延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婧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孙彦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延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沈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孙彦飞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国海证券表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海证券官网信息显示,国海证券成立于1988年,前身为广西证券公司,是国内首批设立也是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唯一一家证券公司。2001年,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借壳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股票代码:000750),成为国内第16家上市证券公司和广西唯一的本土上市金融机构。

  Wind数据显示,12月2日,国海证券收盘涨0.25%报3.95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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