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深水规院第二大股东收监管函:声明不实

V观财报|深水规院第二大股东收监管函:声明不实
2024年02月23日 19:42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2月23日电 23日,深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下称《监管函》)。

深交所监管函截图

  据《监管函》,经查,2022年6月8日,深水规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名郭晋龙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郭晋龙担任深水规院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3月2日,深水规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名郭晋龙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郭晋龙担任深水规院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至今。

  根据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候选人声明》和《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符。

  深交所指出,郭晋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8条、第3.5.13条的规定。

  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9条、第3.5.13条的规定。

  Wind信息显示,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水规院15.00%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二级市场上,深水规院23日收涨3.07%报14.1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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