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滨海能源第三大股东被罚没超476万元

V观财报|滨海能源第三大股东被罚没超476万元
2024年03月19日 14:4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3月19日电 据天津证监局网站19日消息,因限制期转让证券等问题,滨海能源第三大股东王建林被责令改正、警告,合计罚没476.72521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天津证监局查明,王建林(女,中共党员,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

  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交易由王建林本人下单操作或指示他人代为下单操作,交易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王建林本人及家庭资金。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二、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

  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的事实。

三、王建林在限制期内转让“滨海能源”

  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时未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在前述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在限制期内共卖出“滨海能源”20586240股,卖出成交金额294504908.96元,获利1767252.14元(扣除税费后)。

  天津证监局指出,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且在按规定报告和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前未停止交易,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和限制期转让证券。

对此,王建林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复核,天津证监局不予采纳。

  根据王建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

  一、对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00元罚款;二、对王建林限制期转让证券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252.14元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王建林合并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252.14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来源:天津证监局网站

  另据滨海能源2023年三季报,王建林为滨海能源第三大股东,持有10813661股公司股份,占4.87%。

来源:滨海能源2023年三季报

  公开资料显示,滨海能源主营业务为包装印刷业务,主要产品为彩色印刷、印后加工、物流等。(中新经纬APP)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