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先锋新材被警示,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

V观财报|先锋新材被警示,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
2024年03月22日 13:33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3月22日电 因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等问题,先锋新材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先锋被警示。

  22日,先锋新材公告称,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号)。

  警示函显示,经查,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先锋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同时,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与贺沁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先锋新材,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上述信息,但未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来源:公司公告

  根据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先锋新材、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先锋新材对此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另据公司2023年三季报,卢先锋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来源:公司2023年三季报

  公开资料显示,先锋新材主营业务为从事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阳光面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阳光面料、涂层面料、镀铝面料、遮阳帘、窗帘窗饰门店定制。

  股市方面,先锋新材22日低开低走,截至发稿,跌近3%。(中新经纬APP)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