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资产”中董秘等高管要负哪些责任?

上市公司“并购资产”中董秘等高管要负哪些责任?
2021年10月12日 22:27 董秘学苑

上市公司对外收购资产是常见的资本运作,但是收购过程中,董秘等高管们应该负哪些责任呢?只是对接中介机构,把尽调全权交给第三方吗?显然不可以,10月12日,上交所对康尼机电再次下发了纪律处分决定书,这一次针对的是董秘、财总及董事,还是此前收购了一个问题资产的事情。

2017年,康尼机电向廖良茂等16位自然人及4家机构购买其持有的龙昕科技100%的股权,龙昕科技的交易价格为34亿元,后者也曾筹划IPO上市,但是最终终止,2017年和康尼机电接触,被康尼机电收购。

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才发现,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累计虚增收入90069.42万元,2015年虚增利润5569万元,2016年虚增利润11887.8万元,2017年虚增利润17384.91万元。

造假公司自然而然遭到了重罚(相关人员以合同诈骗入刑),但是收购问题资产的上市公司时任董秘、财总及董事们也被交易所给予了通报批评处分,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值得大家学习一下。

交易所认为:

1、重组前,公司跨行业实施高风险重组,相关责任人应当预见其专业性、复杂性,对自身识别风险、核查判断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实施重组。

2、在重组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实际有效的手段,对收购标的情况予以核实,对相关财务情况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不能完全交给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与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代替其独立判断。相关责任人作为本次重组的主要负责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已经勤勉尽责,反而仅依赖中介机构意见,未能有效保障重组相关文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直接导致公司蒙受巨额损失。

其实在申辩中,相关责任人也表示,“有关责任人依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作出决策,且无证据表明相关专业意见不可信。因财务造假隐蔽性太强,公司核查手段有限,因此在已尽到最大可能核实确认的情况下,未能发现违规。”

这也出现了一个难题,作为一个主导上市公司经营的管理团队,自身能力有限无法核查到收购标的财务造假,而聘请的中介机构也没有核查到造假行为,但是对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而言,花了30多亿出去,收购了一个问题资产,损失惨重又的确发生了,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值得思考,要么高管们练就火眼金睛,要么督促中介机构更加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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