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信披不是“自由性”信披

“自愿性”信披不是“自由性”信披
2022年07月26日 21:44 董秘学苑

监管层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也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会进行自愿性信披,但是要注意的是,自愿性信披不是自由性披露,不是你想披露的时候就披露,不想披露的时候就不披露。近日,塞力医疗收到交易所监管函,董秘被给予监管警示,原因就是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上存在问题。

2018年5月,塞力医疗发布战略框架协议公告,拟建成“亚洲最大的国家级生物样本库”“华中地区最大的医学大数据中心”等多项合作目标。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参股设立湖北微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伞医疗),持有其10%股权。

2020年7月,公司将所持微伞医疗股权对外转让,与襄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终止,公司对微伞医疗的投资亏损为135.14 万元。

另经查明, 微伞医疗的股权转让事项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合作协议终止相关事项

2019年5月,公司披露与蚂蚁区块链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拟在区块链技术、可信存证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

2020年5月,《合作协议》到期终止,公司共向蚂蚁区块链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支付70万元获取其提供的区块链相关服务。

公司未及时披露合作协议后续进展及到期终止相关事项

交易所认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当遵循相关规则要求,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但公司未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终止等情况及时披露。直至2022年6月8日,公司才在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作出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从金额上看,上述事项都是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但是公司在将相关事项作为自愿性公告进行披露后,按照持续性和一惯性原则就需要进行跟踪披露,不能说,对公司来说不好的事情就不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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